一、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除具备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所规定的条件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进行监管;
2、采购、保管和主要烹饪人员应当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3、制作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4、应当有专用的操作场地、生产和运输工具、库房等。
二、专门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办理清真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