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斯巴赫 博士 著
冶正虎 译
据伊本·买斯欧德(愿主喜悦之)传述,真主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作证除安拉外绝无应受崇拜者和作证我是真主的使者的穆斯林,他的生命不容侵犯,除非三种原因:已婚者的奸淫,以命抵命,背叛集体的叛教。”(两圣训实录)
已婚者的奸淫
穆斯林学者一致认为对已婚的奸淫者的处罚是石击至死,穆圣(愿主福安之)就曾如此惩罚了玛依兹和贾米迪。
古兰经的通事[1]伊本·阿巴斯(愿主喜悦之)从经文的如下章节中推理出了石击罪,真主说:“信奉天经的人啊!我的使者确已来临你们,他要为你们阐明你们所隐讳的许多经文,并放弃许多经文,不加以揭发。”(5:15)他强调说:“否认石击刑法的人确已否认了古兰经,信奉天经的〔犹太-基督〕人所隐讳的经文包括石击刑法的经文。”[2]
对于奸淫的妇女,以前的惩罚是监禁直至死亡。后来真主又规定了新的刑罚,穆圣(祈主福安之)说:“你们一定要牢记我说的话!真主为那些犯奸淫罪的妇女制定了新的法律:未婚的女性奸淫,应受到百次鞭刑并流放一年;已婚的妇女奸淫,应受到百次鞭刑且石击至死。”[3]
艾哈麦德、伊斯哈格、哈桑等先辈们都采纳了这段圣训的表面意思,对奸淫的已婚女性也制定了百次鞭刑,他们也以穆民长官欧麦尔(愿主喜悦之)的做法为证,因为他曾对沙拉海·哈买塔尼执行了鞭刑,然后才实施了石击刑法,并且说:“我以古兰经为证对她实施了鞭刑,又以圣训为证对她实施了石击刑法。”
故意杀人[4]
穆斯林学者一致公认故意杀害穆斯林的人必须抵命。真主说:“我在讨拉特中对他们制定以命偿命。”(5:45)真主又说:“有理智的人们啊!你们在抵罪律中获得生命。”(2:179)
杀人偿命,男女同等。圣训也特别说明了这一点,穆圣说:“男人也得为女人抵命。”[5] 穆圣也曾判决一个犹太人为一个丫鬟抵命。[6] 但如果被杀者的家属原谅了,就可免去抵命罪。
如下情况没有抵命罪:
1、学者们一致公认:如果父亲误杀了自己的孩子,可以免去抵命罪。他们的证据是圣训。使者(祈主福安之)说:“父亲不给孩子抵命。”[7] 伊本·阿卜杜·班勒[8]说:“这是一段在黑札兹和伊拉克非常著名和通行的圣训,麦地那人也执行这个判决,也是传自欧麦尔(求主喜悦他)的做法。”[9]
2、穆斯林不为卡非尔(否信者)抵命。如果卡非尔是敌方,学者们一致公认穆斯林不为他抵命,但是对于受到伊斯兰国家保护或有协议的卡非尔,有不同的说法,但公认的教法还是不抵命,其中的证据是穆圣(祈主福安之)所言:“穆斯林不为卡非尔抵命。”[10]
3、自由人不为奴隶抵命。因为真主说:“公民抵偿公民。”(2:178)赛义德·萨比格(求主慈悯他)说:“古兰经的这种表达方式有‘限制’的意思,也就是说:自由人不能为奴隶抵命。”但是,如果奴隶被自由人杀害了,必须要补偿命价,无论多少。[11]
如果某人杀害了自己的奴隶,其惩罚是:“百次鞭刑,流放一年,取消他的定额供给,释放一个奴隶。”[12] 这是伊玛目马力克、艾哈麦德、沙菲仪等学者的观点(求主慈悯他们)。
叛教
众学者一致认为,屡教不改的叛教者确已犯了死罪。他们的证据就是这段圣训,布哈里和其他圣训集也传述:“叛教者,你们当诛之。”艾布·伯克尔(求主喜悦他)也讨伐了〔拒缴天课的〕叛教者。
学者们公认叛教者无论男女,都应受到同样的惩罚。
使者(祈主福安之)把穆阿兹(求主喜悦他)派往也门时说:“任何一个叛教者,无论是男或女,你应当首先劝化他,如果屡教不改,就应讨伐他。”[13]
(文有些微删节与调整,欲读其详,敬请阅读原译出版物)
[1] “古兰经的通事”是对伊本·阿巴斯(愿主喜悦之)通晓古兰的一种美称。他是穆圣(祈主福安之)的堂弟,在幼年的时候,真主的使者(祈主福安之)就为他做了好杜阿,求真主让他精通古兰注解。安拉确已应答了穆圣(祈主福安之)的杜阿,让他长成了一位经注学家,在经注学领域人们对他有着“经注学泰斗”之美称。——整编者注
[2] 哈肯辑录 4/359。
[3] 《艾里巴尼正确圣训集》3210。
[4] 故意杀人:杀人者为成年人,被杀者是生命受到保护的人,使用工具为通常能伤害的器具,因此而造成的后果是犯罪;如果被杀者是亲属的话,他不能得到遗产,如果没有受到处罚就出罚赎,或者赦免。
[5] 查看艾里巴尼的《依乐瓦尔》2212。
[6] 查看艾里巴尼的《依乐瓦尔》2213。
[7] 《艾里巴尼正确圣训集》7626。
[8] 伊本·阿卜杜·班勒(368 - 462)优素夫·本·阿卜杜拉·本·穆罕默德·本·阿卜杜·班勒,出生于古尔图拜,安达卢西亚著名学者,对圣训、法学、历史、文学颇有研究,著述甚丰。
[9] 《菲格亥·逊乃》2/526。
[10] 布哈里辑录 7/48。
[11]《菲格亥·逊乃》2/526。
[12] 达勒·古图尼辑录。
[13]《菲格亥·逊乃》2/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