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恐怖不是吉哈德
2014-02-28 16: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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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人触目惊心的“7·5”事件,使“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原教旨主义”、“暴力”等词汇出现在大众面前。有人认为这种暴力是伊斯兰教圣战思想的产物,还有人借机鼓吹和宣扬“吉哈德”,认为这类事件都是吉哈德,死去的人都是烈士,会得享天堂的回赐。其实自1990年的“巴仁乡暴乱”至今年2月14日的乌什县袭警案,新疆的这些暴力事件并不是吉哈德。
伊斯兰教的吉哈德有两层含义,或者两类性质相异的吉哈德。
第一类是非暴力的吉哈德,也称之为“大吉哈德”,主要指的是“为主道奋斗”,即为信仰而奋斗;奋斗的方式是用心、舌、手,指心里对真主的坚定信仰、对真主的诵念以及对知识的学习(主要是对《古兰经》等经典的学习)。“大吉哈德”还要求穆斯林与自己内心的私欲做斗争,始终不要偏离信仰,更不能脱离《古兰经》中要求的规定,做一个合格的穆斯林。
“小吉哈德”有明显意义上的作战含义。它在整个《古兰经》中仅占10节经文,共出现过12次。并且,它的出现有一定的背景。在伊斯兰教发展初期,以穆罕默德为领导的穆斯林公社在麦地那主要实践的是“小吉哈德”,因为穆斯林面对麦加贵族的侵犯不得不反击。伊斯兰教法规定,当国家与民族受到侵略和危害时,可以进行保卫战争,称之为吉哈德。有作战的需要,也是要坚持“不过分原则”。《古兰经》中说“你们不要过分,因为真主必定不喜欢爱过分者”;同时说战争是不得已的选择:“战争是你们所厌恶的”,穆罕默德也告诉众弟子们说“不要盼望与敌人相遇”。在圣训中,穆罕默德对战争中如何对待战俘、参战者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不得杀妇女儿童,优待战俘;家里有病人或者新婚的男子不能参战等等。《古兰经》里多处定义、告诫、谴责过分行为,并做出明显的惩罚规定。在《古兰经》和圣训中,战争是有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文关怀的,不是充满野蛮的行径。所以目前新疆所发生的暴力事件,并不符合《古兰经》精神和伊斯兰教教义的吉哈德的含义。
同时,“小吉哈德”是非常时期的特殊律令,是一定阶段的宗教义务。一旦对伊斯兰的威胁解除,穆斯林就不能继续杀戮。《古兰经》明确指出,“如果他们倾向和平,你也应当倾向和平,应当信赖真主”。“如果他们停战,那末,其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倘若把“剑” 式吉哈德推而广之,则有违真主旨意,同伊斯兰和平宗旨相背离。所以,穆斯林履行吉哈德义务,主要是以和平的心、舌、手方式。“心”即按照真主的教导,自觉地同内心邪恶作不懈斗争,以抵制诱惑,净化心灵,坚定信仰。 “舌”和“手”,泛指以口、笔传播伊斯兰,穆罕默德说“学者的墨汁比烈士的鲜血还要宝贵”,所以“劝诫大众信奉伊斯兰,驳斥教内的异端邪说和教外的歪曲攻击。既然吉哈德有如此丰富有效的完成方式,那么穆斯林履行这一宗教义务,完全可以不选择暴力,特别是在不存在敌对势力剑拔弩张的迫害和进攻的环境中。“圣战”成为有利社会发展进步的和平方式,更是伊斯兰教义原本的要求。新疆发生的的暴力事件主要是“三股势力”的操纵,其实质违背伊斯兰教和平的宗旨。这不是伊斯兰教所提倡的。
面对新疆出现的一系列暴力事件,宗教界可以通过解经让穆斯林群众理解吉哈德的真正含义,还要通过大力开展正常、合法的宗教教育,如新疆穆斯林传统的“麦德热赛”教育,培养国家放心的、群众信赖的、关键时刻能起作用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满足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需要,使歪理邪说没有立足之地。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马冬梅 中国民族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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