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兰经导读》五﹑宴席章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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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5 09:53:20 【来源:】 点击:


      《古兰经》通过真主最后的使者下降了﹐澄清了过去一切迷误和偏差﹐宣布在真主面前没有特殊地位的民族﹐人人一律平等。  穆斯林必须以敬畏真主﹑顺服真主和坚持正道取悦于真主﹔只是口头上发誓而不见功修和奋斗行动的人﹐不是真诚的穆民。  在这一章中﹐为了阐明以上原则﹐陈述了两个事例。  一个是以色列后裔的故事﹔一个是先知阿丹的两个儿子的表现。
 
      先知穆萨带领以色列的后裔来到真主许诺他们的家园﹐并且指示他们必须为正义而战斗﹐他遭到了这些人的反对。  《古兰经》说﹕“当时﹐穆萨对他的宗族说﹕‘我的宗族啊﹗  你们当记忆真主所赐你们人人自主﹐而且把没有给过全世界任何人的恩典给了你们。’”(5﹕20)  真主恩赐的他们的恩典超过许多民族﹐历代好多位先知都降生在以色列人中﹐但是他们没有感觉到责任重大﹐更加顺服真主﹐而产生了骄傲自满的情绪﹐认为真主需要他们的这个高贵民族的帮助﹐所以必须对他们娇宠和溺爱。  真主给了他们很多考验和警告﹐如先知穆萨对他们说﹕“我的宗族啊﹗  你们当进真主所为你们注定的圣地﹐你们不可败北﹔否则﹐你们要变成亏折的人。”(5﹕21)     他们对真主的使者抗拒﹐不服从真主的启示和命令﹐他们说﹕“穆萨啊﹗  他们在圣地的期间﹐我们绝不进去。 你和你的主去作战吧﹗  我们必定要坐在这里。”(5﹕24)   真主为此惩罚了他们﹐使他们在荒野的西奈沙漠中流浪了四十年﹐最后幸存的只是少数真主喜悦的以色列后裔。
 
      第二个事例是先知阿丹的两个儿子的故事。  在伊斯兰文献中﹐他们的名字分别是嘎比勒与哈比勒﹐在《圣经》中的中文翻译是该隐与埃布尔。  兄长因为嫉恨和恶意杀害了他的弟弟﹐开创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谋杀案件﹐表现了人性中的恶毒和阴险。在嘎比勒杀死他的弟弟之后﹐看着尸体不知所措﹐当时看到了一只乌鸦埋葬同胞的动作﹐受到了启发﹐这是人类第一次仿生学的运用。   《古兰经》说﹕“真主使一只乌鸦来掘地﹐以便指示他怎样掩埋他弟弟的尸体。  他说﹕‘伤哉﹗  我怎么不能像这只乌鸦那样﹐把我弟弟的尸体掩埋起来﹖’  于是﹐他变成了悔恨的人。”(5﹕31)     他的行为代表了人性的复杂内涵﹐因为嫉妒和仇恨可能动杀机﹐但把别人致死之后﹐自己绝不能获益﹐而产生内疚和良心责备﹐终身悔恨不已。  这是对人类坚忍和道德的反面教育﹐只有善良和仁慈的行为最受真主喜悦﹐也使自己的良心安宁。  紧接着的真主启示是对这个事件的论断﹕无辜杀人是大罪过。  真主说﹕“因此﹐我对以色列的后裔以此为定制﹕除因复仇或平乱外﹐凡枉杀一人的﹐如杀众人﹔凡救活一人的﹐如救活众人。”(5﹕32)
 
      《古兰经》中记载的历史内容有限﹐但每件事都是对后代信士的教训﹐因为人性中有这样或那样的善良和卑劣的本性﹐古今通例﹐过去的教训和知识是全人类的精神财富。 此外﹐以这些历史案例为证﹐真主为敬畏的信士确定了法制的原则﹐以便分明是非﹐正义与邪恶。 遵循真主的法度﹐穆斯林在伊斯兰引导下将不再重蹈历史的覆辙﹐重走过去的弯路。  这一章的第34﹑35与38节经文﹐就是对社会上坏份子的法律制裁原则﹐允许对违法者和扰乱社会者处以极刑﹑割手﹑或者驱逐出境。  第39节经文启示说﹐对犯罪之后而能真心悔罪者应给予宽恕﹐真主说﹕“谁在不义之后悔罪自新﹐真主必赦宥谁。”   任何法律惩罚都是为了纠正坏人的错误﹐对社会产生积极和善良的影响﹐严厉法制的目的是拯救人﹐因此真主说﹕“信道的人们啊﹗  你们当敬畏真主﹐当寻求亲近真主的媒介﹐当为主道而奋斗﹐以便你们成功。”(5﹕35)    这第二个事例﹐从历史教训和认识﹐直到法律的原则﹐构成一个完整的篇章﹐代表了伊斯兰法学的思想原理﹐既是对社会扰乱者的制裁﹐又是对坏人的挽救和对社会的教育﹐归根结底是劝导信士敬畏真主和祈求真主的仁慈宽恕﹐改过自新﹐决心为主道奋斗﹐获得生命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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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上世俗国家的法制﹐都是从一部分人的利益着想﹐譬如拥有生产数据的阶级﹐如地主和资本家﹐或者革命运动的既得利益者官宦权贵﹐对任何不受欢迎的人给予判刑﹐目的是保护那些特权人群的私有利益。   真主的法度是为全人类﹐在人人平等的基础之上确定了是与非﹑正义与邪恶﹐然后产生了审判的标准﹐法律的来源是真主启示的经典。  人心贪婪和浮躁﹐最容易受到眼前利益的驱使﹐也有视觉和理解的局限性﹐因此每个时期都有不同的思潮和爱好倾向﹐人们对变化无常朝令夕改的社会习惯已经麻木不仁。   因此﹐真主的法度是稳定的原则﹐因为基于造物主对人性的根本判断﹐容不得当事人猜测和诡辩﹔基本原则可以代代相传﹐凡是有人类的地方﹐都能普遍实行。
 
      法律是社会运动和人群生活的规则﹐任何一个案例都不是孤立的事件﹐动一毛牵动全身﹐一个案件的公断或冤屈﹐不但能改变当事者本人财产﹑家庭﹑生命和荣誉的状况﹐而且对全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任何错误的法律判断都是人的因素造成的﹐例如偏见﹑私欲﹑无知﹑感情冲动和社会压力等﹐无数的原因都可能隐藏冤假错案的风险。   在世界所有的民族历史中﹐不乏实例﹐人类在脱离真主法度的状况下忍受了千百年的不公正冤屈﹐例如在伊斯兰之前的犹太和基督教社会。  先知穆圣说﹕“在你们之前﹐社会没有公理可言﹐一个贵族的盗窃行为﹐可以判他无罪﹐而一个穷人﹐偷了同样的东西﹐便成罪犯﹐要受法律制裁。 我凭着真主发誓﹐如果我的女儿法蒂玛﹐犯了偷窃的错误﹐我会命令对她实行割手的刑罚。”《布哈里圣训集》  偏离真主的法度﹐必然发生不公正﹐“窃国者侯﹐偷钩者诛”是不信道民族的历史传统。
 
      现代西方世界所实行的法制﹐首先在政教分离的制度下﹐停止了对社会的信仰道德教育﹐社会公德失去了永恒的准绳﹐主要目的是维护政权稳定﹐因此对政治犯和思想犯制裁最严厉﹐例如“伊斯兰恐怖分子”﹐而对社会犯罪表现仁慈﹐用巨额纳税人的钱建造生活舒适的“文明监狱”。   法律程序中有钱人可以雇佣高级律师设法辩护﹐贿赂法官手下留情﹐法庭诱使犯罪者“坦白从宽”只是为了配合审案﹐“悔过自新”变成了没有诚意的虚假谎言。  没有信仰根据的世俗法制﹐社会犯罪率居高不下永无停息﹐抢劫﹑偷盗﹑强奸﹑诈骗案件层出不穷。  吃亏的总是忠厚老实人﹐而且都是社会底层平民﹐因为他们缺乏最基本的安全保护。以上这些现代法律中普遍的漏洞﹐只有伊斯兰的法制才能弥补和避免﹐凭着真主命令执法才有公正。  先知穆圣说﹕“依照真主的法制处理一个案件﹐胜过三十天的雨水滋润大地。”《艾哈迈德圣训集》   “真主的法制﹐走遍普天下﹐不论远近﹔执法者不因私情或批评而偏离公平。”《伊本.马哲圣训集》  从麦地那穆斯林模范社会开始﹐一直到公元十三世纪﹐伊斯兰法制有七百年的成功经验﹐因为蒙古帝国的兴起﹐在许多被入侵者占领的土地上﹐开始了人为的法制﹐以维护蒙古贵族和镇压反抗为最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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