宰牲的种类仅仅是家畜中的驼、牛、羊,证据是安拉的话:“我为每个民族制定一种供献的仪式,以便他们记念真主之名而屠宰他所赐他们的牲畜。”(22:34)伊本·凯西尔断然说就是驼、牛、羊,无论绵羊或山羊。并说:哈桑、盖塔岱及不止一人持此主张。伊本·杰利尔说:在阿拉伯人那儿也是如此,等等。又因为先知(愿主福安之)说:“你们当宰‘穆杏奈’的,除非对你们有困难时,可宰半岁的绵羊。”
又因为宰牲是一种功修,犹如献牲一样,因此只能按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带来的去做,而没有人从他(愿主福安之)那儿传来他用驼牛羊之外的献牲或宰牲。最高贵的宰牲是:先是骆驼,其次是牛,其次是绵羊,其次是山羊,其次是七人宰一驼或一牛。
每一种牺牲中最高贵的是最肥的,肉最多的,形态最完美的,看起来最好的。在《布哈里圣训实录》中辑录了艾奈斯·本·马立克(愿主喜之)的传述,先知(愿主福安之)宰了两只有角的花羝羊。
艾布·赛义德·胡德里(愿主喜之)传述:安拉的使者(愿安拉福安之)曾牺牲了一只上好的、有角的公羊,其两腿周围、嘴及四蹄全是黑的。
一只羊可满足一个人,七人合宰一峰驼或七人合宰一头牛可代替一人宰一只羊。证据是贾比尔(愿主喜之)传述的圣训,他说:我们在侯岱比亚和约之年同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一道宰了牲,一峰驼满足七人,一只牛满足七人。
至于一人宰一只羊或七人合伙宰一峰驼或一头牛,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回赐共享,拥有牲者是一个人,其他的穆斯林与他分享其回赐。这是可以的,无论人有多少,因为安拉恩典是宽宏的。在《穆斯林圣训实录》中辑录了阿伊莎(愿主喜之)传述的有关他宰羝羊的故事,他对她说:“阿伊莎啊!把刀拿来。”然后他说:“你用石头磨它。”她遂照办,他就抓住羊,把它放倒,然后宰它,并念:“奉真主之名,主啊!求你接受穆罕默德、穆罕默德的家属及穆罕默德的乌玛的献牲吧。”然后宰了它。
在《伊玛目艾哈迈德·穆斯奈德圣训集》中辑录了阿伊莎和拉菲尔(愿主喜之)的传述,先知(愿主福安之)宰了两只公羝羊,一只替他自己及其家属而宰,另一只替他的全体乌玛而宰。贾比尔和艾布·赛义德(愿主喜之)传述的圣训,他替自己及其没有宰牲的乌玛宰了一只公羝羊。
辅士艾布·安优卜(愿主喜之)的传述,他说:先知(愿主福安之)时代一人替自己及其家人宰一只牺牲羊,他们吃并送人吃。
若一人替自己及其家人或他意欲的穆斯林宰一只牲羊,那样做正确;若一人替自己及其家人或他意欲的穆斯林宰牲七分之一峰驼或牛,那样做正确。因为前面提到先知(愿主福安之)把驼或牛的七分之一作为对一只牺牲羊的代替,那么在宰牲上也是同样,没有区别。
第二种:共同拥有牲者,就是两个人或更多人拥有一只牲羊而宰之,这种宰法不允许,宰牲也不正确,除非只是驼和牛达到七人。那是因为宰牲是功修和接近伟大的安拉,故不可以宰这种牲,不可以此作为功修,除非是按照教法规定的方式——时间上、数目上、形式上。
但是,如果是两个人或更多人共同拥有一只羊或七峰驼或七头牛,他们替某一个人而宰牲,那么明显是可以的。如果两人买了一只羊,或者是通过继承或赠送等而共同拥有的,然后他们俩替自己的母亲或父亲而宰牲是可以的。因为这里的宰牲不是替多人宰的,一如他们俩把钱给予母亲或父亲,然后其母或父用这钱买来宰牲羊而宰之,这毫无疑问是可以的。同样,被遗嘱宰牲者不止一人,每个被遗嘱者宰一只,而二者的收益不够为其宰牲,那么明显的是可以把二者的遗嘱合在一起。比如:两弟兄受嘱托每人为其母亲宰一只牲,然后两人各自的收益不够宰完整的一只牲,那么就把两份遗嘱合并在一只牲上。这是对二人在其母亲健在时为其共宰一只牲的类比。这是我阐明的两个细节,知识是在超绝伟大的安拉跟前。
——摘自《穆斯林节日详解》(阿丹 麦斯欧德 编译)第二部分 与古尔邦节相关的事项 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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