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瑞文代表建议:进一步修订《民族区域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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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0 10:28:46 【来源:】 点击:
  “宁夏作为全国唯一的回族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年来,全区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社会各项事业取得长足进步。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昨天,全国人大代表马瑞文说。

  据了解,《民族区域自治法》最近一次的修订是在2001年,距今已有10余年,其中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如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中自主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等规定;第三十三条中有关开支标准、定员、定额的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规定的一些优惠政策实际上已不存在,或者很难得到执行,如有关外贸、金融方面的一些优惠政策,以及企事业单位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的规定等。

  《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规定的多是上级国家机关和自治机关的各种权力,却没有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特别是对上级国家机关不履行职责,以及自治机关怠于行使自治权等情形,应规定适当的法律责任。《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基本法,其中许多规定要靠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具体化,才具备可操作性的,这就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做好与基本法的衔接。

  马瑞文代表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需求。(记者 徐佳敏 房名名 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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