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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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1 09:12:42 【来源:】 点击:

 

    代位继承伊斯兰教引进的外来法律名词。继承法的普通原则之一。源自英文Representation Right,意即有优先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先亡于被继承人时,其继承权可由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取得。伊斯兰教法原无此原则。

 

     20世纪50年代后,巴基斯坦和埃及等国的立法予以确认,以维护孤孙子女的合法权益。巴基斯坦采取在伊斯兰教继承法中直接引进代位继承原则,确认孤孙子女有权以已故父母的身份继承祖父母的遗产。

 

    埃及采取“义务遗嘱”原则,责成祖父母生前必须为孤孙子女立遗嘱,准许孤孙子女继承已故父母在遗嘱处分遗产(净资产的1/3)中各自应得的份额;如祖父母生前未留遗嘱,法律上以立有遗嘱对待。

 

 

   来源: 《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

 

 

责任编辑: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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