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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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9 15:21:29 【来源:】 点击:

 

     创制(al-Ijtihad)  伊斯兰教法学概念和立法的原则之一。阿拉伯语“伊智提哈德”的意译,原意为“努力”,引申为“创制”。中国穆斯林学者也译作“演绎”。特指教法学权威依据《古兰经》、圣训的总精神,运用理智,通过推理、比较、判断等方法,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事物以及特殊情况等,推演出与整个教法宗旨并行不悖的法律结论与条规的整个思维过程。包括对《古兰经》、圣训选择、释义、应用,直至形成新的判例。

 

     穆斯林法学家指出,创制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实际上在伊斯兰教初期的教法史上已确立,穆罕默德及其四大哈里发都曾用创制方法断案、解答有关教法问题。穆罕默德说:“在无天启的情况下,我常凭借见解在你们当中进行裁判。”这一方法也为各地的门弟子和教法主持人所奉行不背。

 

    后因伊斯兰国家的版图不断扩大,一方面穆斯林社会的生活日益复杂,另一方面在科学文化相对发达的被征服地区所遇到和新出现的许多问题大都前所未闻,故运用创制方法制定新律例已为多数教法学家所无法回避,于是创制成为整个教法学的中心问题。

 

    8~9世纪在伊斯兰法学领域相继出现了各种学派和思想倾向,虽然都主张以经、训为立法的指导原则,但由于所在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和历史传统不一,各派对创制的态度、原则和方法也各不相同。在逊尼派内部主要有两种倾向和四个法学派。一种倾向是坚持凭借个人的见解并运用“择善”原则创制律例,不采纳再传弟子的言论,酌情使用“公益”原则和健康的惯例。

 

    它以伊拉克地区意见派的领袖人物艾布·哈尼法(697~767)为代表,后形成了哈乃斐学派。另一种倾向是广泛使用麦地那圣门弟子传述的圣训创制律例,或将圣训条文直接制成律例条规,或者依循当初麦地那居民的行为准则。在无相应的圣训条文和行为准则时才主张使用“类比”和“公益”原则。

 

     它以希贾兹地区的圣训派旗手马立克(712~795)为代表,后形成了马立克法学派。处于两派之间起缓冲作用的沙斐仪法学派,把经、训同时看作教法的第一源泉,创制律例时广泛使用“公议”,并援用以经、训明文所判之法例进行“类比”。同时又将哈乃斐和马立克两派的观点加以协调,故该派在教法原理学方面颇有建树。

 

    罕百里法学派则主张严格按经、训的规定行事,但它同时又注重将圣训与教法、经外传述与圣门弟子的判例加以结合,对“公议”原则持审慎态度,对难以决断的新生事物则取维持现状的态度,反对使用个人见解和“类比”原则进行创制。什叶派中栽德派的教法思想与逊尼派四大法学派在指导原则方面基本相同,认为创制律例的大门始终敞开,但主张执法和释法的权利在该派伊玛目手中。

 

     什叶派中的贾法里学派承认穆罕默德门弟子的“公议”,拒绝“类比”,认为他们的教法体系渊源于各时代伊玛目的判断,在第十二代伊玛目“隐遁”以后教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各时代教法“权威”(Mujtahid,穆智泰希德)的解释和指导。艾巴德派的法学理论较为温和,认为“公议”是教法律例的源泉之一,其法学主张和对创制的态度最接近哈乃斐法学派。

 

    扎希里法学派则固执按经、训明文的字面意义创制律例,反对使用一切灵活原则。自10世纪(一说1258年)以后,随着教法理论和教法学说日渐完善,逊尼派大部分教法学家认为,创制教法学体系的大业已告完成,由此导致一种“创制之门关闭说”。13世纪,蒙古人的西征灭阿拔斯王朝,伊斯兰教法学丧失了继续发展的社会条件,教法学家们为了捍卫伊斯兰文化遗产,尤为强调遵循古代法学家的学说和著作,而无权进行“创制”,这就使创制受到了很大限制。

 

    伊斯兰教法原理学规定,创制教律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有:(1)精通阿拉伯语及其语法、修辞学,借以正确理解经典的含义。(2)掌握{古兰经》与古兰学,深知废止与被废止的经文。(3)通晓圣训及圣训学,用以解明与《古兰经》的规定有关的律例。(4)熟悉教法原理学,以便按其规程创制律例。(5)具备把握创制的能力,以便审时度势,客观地进行创制。具备以上条件者即有创制的义务,而不应因循现成律例。

 

     从历史上看,穆斯林法学家在创制方面实际呈现出以下几种情况:(1)独立创制者。(2)学派一家创制者。(3)具有鉴别能力而只能部分增补者。(4)守护学派定规者。(5)因袭前人者。自近代以来,学者们对是否有创制的权利看法不一。也门萨那现代主义教法学家邵卡尼(Muhammad ben‘Ali al-Shawkani,?~1834)坚决反对“创制之门关闭说”,指出“坚持创制教法律例的大门关闭论,将导致整个教法的被废止”。

 

    埃及著名伊斯兰教改革家穆罕默德·阿布笃(1849~1905)则明确提出,用理智来判断真理与谬误,以重新解释经、训里的原理为教法改革的基础。后巴基斯坦著名哲学家伊克巴尔进而提出,“创制”为伊斯兰教的基本原则,称之为“运动原理”,认为创制既是当代穆斯林的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这些观点曾被传统派学者斥之为“比德阿”(异端)而加以拒绝。

 

 

    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国际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发展,许多逊尼派学者纷纷著书立说,批判中世纪的因循守旧思想,主张重开“创制之门”,发扬伊斯兰教所固有的理性主义传统,用当代的观点重新解释以经、训为基础的教法基本原理,以恢复其活力,使之适应当代的条件和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科威特大学伊斯兰法学博士穆罕默德·法鲁克·奈布汉据此主张应建立专门的“伊斯兰法学会”,根据当代社会生活,运用集体智慧,创制新的律例,作为整个伊斯兰法的补充,并辑为专门教法百科全书,使之成为新的源泉之一。

 

 

   来源: 《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

 

 

责任编辑: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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