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派在政治方面,认为先知穆罕默德及哈里发艾布,伯克尔、欧麦尔执政时期是伊斯兰的最理想时代,应以实际行动发扬和恢复这个时期古朴纯正的风尚和传统,对阿里在隋芬之战中接受穆阿维叶提出的仲裁持否定态度,也对伍麦叶和阿拔斯王朝的大多数统治者持反对态度,认为他们在信仰和个人品德上不具备担任穆斯林领袖的资格。
该派反对领袖的世袭制,主张穆斯林社会应公开推选自己的领袖,被选者不一定必须是古莱什族人;任何虔诚信徒只要能主持正义并有公认的才能,均有资格被推举为领袖。一旦领袖不能主持公正,丧失民心,或本人“背离正道”、“多行不义”,则可由穆斯林罢免,甚至依教法兴师问罪。
认为领袖(即哈里发或伊玛目)的职责是:忠于安拉的诫命,执行教法,主持正义、公道、抗击敌人,保护教民。任何领袖包括该派伊玛目贾比尔和阿卜杜拉,本,艾巴德在内,在教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同一般穆斯林一律平等。
在宗教信仰方面,主张“五项天命功课”是伊斯兰教的基础;强调信仰的要素包括:口头表白、内心坚信和行为实践。认为信仰的口头表白仅能使个人生命财产在穆斯林社会中得到保护,履行宗教功课才能以示信仰的虔诚。通过信念而达到的信仰是真诚的信仰,这种信仰只可增不能减。
主张严奉《古兰经》中关于安拉“任何物不似像他”的启示,坚信安拉的本体存在及其各种行为和德性,认为安拉的德性既非本体,也非本体以外之物。反对按照《古兰经》字面意义为安拉塑造形象。对于经文中有关表述安拉有感觉、思维以及手脸等拟人的借比用词,应以“最符合安拉完美性”的意义加以解释。
主张无论今世或后世,安拉是人类不能看见的。对穆尔太齐赖派关于“《古兰经》被造之说”持反对态度,认为《古兰经》乃安拉无始之言语,而安拉的言语不是有始的被造之物。并指责哈瓦利吉派对不同意他们观点的穆斯林的严酷和对多神教徒的特别宽容,与多神教徒对待穆斯林并无两样。
在教法方面,奉行贾比尔的法学主张,视《古兰经》和可靠的圣训为立法的首要依据。该派尊崇伊玛目赖比尔·本·哈比布辑录的《圣训实录》,也承认其他教派圣训中所公认的可靠圣训。除经、训外,它还认为“公议”(即先知门弟子或某一时代宗教家们的一致意见)亦是立法的依据之一。同时,主张必要时可运用“推理”进行立法,并把“类比”和艾布·哈尼法的“唯善”及马立克的“公益”等原则包括在“推理”范畴之内。
它极力提倡变通,以简单易行为原则。在教法学主张上接近于哈乃斐学派。在宗教伦理方面,它力主以圣训规定的一切道德规范为行为准则,把“命人行善、止人作恶”列为每一穆斯林必尽的宗教及社会义务,而且倡导人际间相亲相爱、和睦共处。艾巴德派主要分布阿曼和非洲的桑给巴尔等地区。
来源: 《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
责任编辑:M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