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威胁:是神话还是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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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4 02:48:25 【来源:】 点击:

 

     第二章 伊斯兰与西方   伊斯兰文明

 

  当穆斯林扩散其统治和信仰时,他们证明,既是伟大的学习者,又是伟大的创造者。在政治上,穆斯林统治者承认自己的局限性,对其军队征服的许多高度发达的王国和文化非常赏识。当穆斯林主人向其更为先进的臣民学习时,当地的机构、理念和人员得以吸收、保留和采用,或者被改造为符合伊斯兰的规范。巨大的图书馆和翻译中心被建立起来;东西方伟大的科学、医学和哲学著作得以收集和翻译,从事这一工作的经常是那些基督教和犹太教子民,他们把这些书籍从希腊文、拉丁文、波斯文、科普特文、古叙利亚文和梵文翻译成阿拉伯文,从而使得文学、科学和医学方面的最好著作更易于被人们所接近和理解。 随翻译年代而来的是一个大规模创造的时期,新一代受过教育的穆斯林思想家和科学家依靠获得的知识,对学问的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对传统的伊斯兰化过程远不只是对传统的一般组合和改良,它释放出了巨大的创造力。哈里发统治时期是一个伟大的文化繁荣时期。”这是一个哲学与科学大师倍出的时代。伊本·西纳(阿维森纳)、伊本·路西德(阿威罗伊)和法拉比就生活在这个时期。拥有巨大图书馆的重要城市知识中心出现在科尔多瓦、巴勒莫、尼沙普尔、开罗、巴格达、大马士革和布哈拉,深陷于黑暗时代的欧洲在他们面前暗然失色,伊斯兰帝国和国家的穆斯林以及非穆斯林尽管属于不同的部落、拥有不同的宗教信仰,然而他们的政治和文化生活都被纳人到伊斯兰信仰和阿拉伯语的框架之中,新的理念和习惯被阿拉伯化和伊斯兰化了。伊斯兰文明是一个充满活力和创造性的变革进程的产物c在这一进程中,穆斯林自由地借用其他的文化,展示丁一种来自作为主人(而非仆人)和作为殖民者(而不是被殖民者)的开放精神和自信心。与20世纪不同,那时的穆斯林享有一种控制和安全感。他们感到可以毫无顾忌地从西方借用一切,因为他们的认同感和自主权并没有受到政治和文化支配幽灵的威胁。在借取的同时,他们也给西方提供了一份丰厚的遗产。然而,当欧洲从黑暗时代屈起,转而向穆斯林的知识中心索回它的大部分遗产,向穆斯林学习先进的数学、医学和科学时,早期文化的流向就发生了逆转、伊斯兰教法、通向真主之路。 如果顷从和遵守真主的意志是穆斯林的天职,那么,了解真主的意志就是绝对必要的。有鉴于教条或教义概括了基督教信仰体系的实质内容,伊斯兰教像犹太教一样,主要是通过法律来表现其自身。法律而不是神学构成了限定或勾勒信仰的主导戒律。对于穆斯林法理学家来说,真主的启示和先知的榜样是判明真主意志并将其运用于生活每一方面的出发点,《古兰经》的信息和先知的传统都揭示了伊斯兰生活方式(包括个人和团体方面)所具有的无所不包性质。在先知归真后的几个世纪中,穆斯林把他们的生活方式汇集成典。那些虔诚的穆斯林关注着穆斯林统治者无拘无束的权力,关注着外国习惯的渗入和对之不加甄别的吸收,他们努力勾勒真主之法的轮廓以维护主道、限制哈里发的权力。 法理学家个人的著作是建立在《古兰经》和先知的榜样基础之上,并利用习惯和理智而形成的,有独特个性的法理学家的著作促成了各种法学派(学者团体)在麦地那、麦加、大马士革、巴格达和库法等伊斯兰大城市的纷纷涌现。尽管他们的目标是一致的,所依据的是同一神启,然而他们所得出的结论却往往打上不同地域、不同习惯和不同智力倾向的烙印。在大量涌现的众多教法学派中,只有几个(哈乃斐学派、马立克学派、沙斐仪学派、罕百里学派和贾法里学派)得以生存和延续。 伊斯兰教法为伊斯兰理想的善良社会提供了蓝图。沙里亚或主道(真主之道)就是一整套神启的总体原则、指令和价值体系,人们由此才制定出详细的规则和条例,法官(卡迪)则在沙里亚法庭予以实施。 伊斯兰教法范围广泛,包罗万象。它包括规范宗教仪式和礼拜的规则,规定了穆斯林社团的社会准则。信仰的核心是五大支柱,或者叫五大义务,对于所有的信士来说这些都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①信仰表白(Shahada):“除安拉外,别无神灵。穆罕默德是真主的使者或先知o”这标志着进入伊斯兰公社或成为公社的一员。 ②礼拜(Salat):在每天的固定时间做5次礼拜,并参加星期五的聚礼。 3法定施舍(ZAKAT):根据穆斯林积累的财富,征收2.5%,的杂税分配给穷人,然而这不是施舍行为.而是所有穆斯林对公社;二中不幸的兄弟姐妹的宗教义务二 ④斋戒(Sawm):在斋月里,从黎明到黄昏禁食。 ⑤朝觐(HAJJ):一生中至少一次参加到麦加的一年一度的朝觐,是所有身体健康和有财力的穆斯林义不容辞的义务。 这五大支柱在更为广阔的伊斯兰共同体中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个人责任感、社会意识感和集体觉悟感或成员感。 伊斯兰教法的社会层面体现在一系列制约家庭、罪犯、契约和和国际法的法规或规范中。在这里,人们尤其能够看到伊斯兰教对个人和社会生活两个方面的影响,一大批法令规范着婚姻、一夫多妻制、离婚、继承、偷盗、通奸、酗酒和战争与和平等问题。 在保持必不可少的一致性的同时,伊斯兰教法也反映了不同地域和其赖以形成的习惯法的不同而产生的多样性,还有一些差异则起源于人们的不同解释和判断。由此看来,伊斯兰教法既不刻板也不封闭,相反,却显示出某种活力、灵活性和多样性。在充当法庭顾问的法律专家(穆夫提)的掌握下,伊斯兰教法保持了对新环境的反应能力。他们对法律的细枝末节、对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诠释(法律意见或教令,法特瓦)经常指导法庭的判决。然而,到了10世纪,随着许多教法学家得出结论,真主之法律的要点已经在法律文本中得到恰当的勾勒,伊斯兰教法趋于更为固定。这种倾向严格限制独立判断和实质性解释(伊智提哈德),相反,却强调有义务对伊斯兰教法律本文进行简单的顺从和模仿塔格利德),新的实践活动和新的学说被谴责为对神启法律的偏离(比达尔),而未经授权的变革则经常被等同于异端邪说。其结果是,在启示中发现的真主的永恒不变的法律与那些作为易错的人的推理或地方习惯产物的许多法律规定之间的区别变得模糊不清或被忘记了。在19世纪和20世纪,当穆斯林回应现代社会和发展的影响时,伊斯兰教法和变革的问题成了一个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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