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伊斯兰人权思想中的妇女权益观
学者巴萨姆·提比( Bassam TiBi)在谈论伊斯兰人权问题时指出“人权被理解为个人对社会和国家的要求,而不是个人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这是欧洲启蒙运动的中心理想……在伊斯兰中,真主的权利在人权之上。”[按照国际人权的标准以及当代各国对人权的理解,个人的权利是人权理论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个人权利必须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以避免他人,尤其是受政府和社会的侵害。许多穆斯林在这个领域坚持传统的观点,即为了政府和社会的利益,必须舍弃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个人必须时刻注意自己的义务,反对个人主义,突出集体主义的价值和优越性。当代最有影响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思想家阿布·阿拉·毛杜迪(1903-1979)亦认为,个人必须服从政府,否则就不是一个虔诚的穆斯林,就是伊斯兰的敌人。伊斯兰国家中有一部分实行的是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就决定了传统观点对其人权学说的深刻影响。]
首先,伊斯兰反对把人权的概念世俗化和功利主义化。人权在伊斯兰看来应体现出信仰的价值实体而具有神圣性。由于“人类是天生软弱的”(《古兰经》4:28)人权的道德标准只能由至上至睿的真主来制定。这就克服了其他人权模式只从人本出发谈论人权的弊端。因此,伊斯兰妇女权利与地位的标准亦即体现在《古兰经》与圣训之中。不管时代如何变迁,经训精神亦在。
其次,伊斯兰不把人权仅仅看作是个人的权利,而是将个人的权利投放在集体权利中去对照审度,视所处环境的不同而定位。伊斯兰认为只维护个人权利而不维护集体权利,个人人权亦得不到维护。正是出于这一考虑,伊斯兰明确规定了男人和女人基于自身生理机能的不同,而在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角色分工不同的具体行为规范。
最后,伊斯兰人权还强调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例如众所周知的穆斯林有享受天课的权利,但同时又有交纳天课的义务。丈夫有比妻子多得一分遗产的权利,但同时又必须承担养家糊口,救济亲属的义务;妻子有受丈夫保护和赡养的权利,同时又有做贤妻良母的义务。只有将权利和义务高度结合起来,才能达到社会运转的均衡状态,实现公正与和平的目标。[周立人著:《思想纬度的重构》,香港天马图书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77-79页]
上一篇:朝觐之后的道德修养
下一篇:伊斯兰教义中没有任何容忍恐怖主义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