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林区检察院组织干警学习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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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6 10:29:59 【来源:】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日前发布,2013年1月9日,碑林区检察院组织渎职侵权检察科干警学习该司法解释,促进今后业务工作扎实开展。
 

 

  该司法解释从渎职犯罪的犯罪主体、定罪量刑标准等多方面入手,将法律、法规进行了细化。比如,解决了渎职犯罪侦查中关于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特别是涉及上下级共同实施的渎职犯罪,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避免在渎职犯罪侦查中出现“抓大放小”的不公平现象。明确了量刑标准,对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中“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要件认定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明确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特别对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加重处罚。
 

 

  在学习研讨中大家表示,将以《解释》的公布实施为契机,严格按照有关渎职犯罪主体、量刑标准等规定开展渎职犯罪侦查,依法严惩渎职犯罪。(阮莉蓉)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 :奥斯玛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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