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发展银行是当代伊斯兰国家按教法禁止利息的原则基础上建立的国际金融信贷机构。主要向伊斯兰国家和非伊斯兰国家的穆斯林团体提供无息贷款,援助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伊斯兰合作组织”的专门金融机构。1973年由巴基斯坦和埃及共同发起,经伊斯兰国家财政部长会议决定,于1974年8月12日成立,1975年10月20日正式营业,总行设在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吉达市。现任行长穆罕默德·阿里。该行始建时有22个成员国,均系伊斯兰国家会议组织成员,发展到今天已有56个成员国。银行设理事会为其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一般由各成员国财政部长担任,下设执行董事会负责指导日常工作,银行行长任期5年。
其宗旨是:为各成员国之间发展对外贸易、经济开发项目、加强生产资料的交流提供资金,促进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非成员国的穆斯林地区提供资助。根据《古兰经》和教法禁止利息的原则,银行正式宣布贷款不收利息,存款也不付利息。其金融活动方式遵循三条原则:
(1)穆沙拉卡(Mushgrakah),即规定以参予股份的方式,资助某方合作实施发展项目,某方有权逐渐购买银行的股份。在此情况下银行与某方的股份均有利润,其利率由协议规定。
(2)穆达拉巴(Mudarabah》,即规定银行向某方提供贷款,而某方则提出筹备项目,其利润和亏损按协议双方进行分摊。
(3)穆拉巴哈(Murabahah),即规定银行给某方资助贸易时,发放实物贷款或代购商品,通过标高价格进行结算获得收入。
凡提供的贷款,只按贷款数额向借贷一方收年率为2.5%的手续费,用以支付银行的管理费用和通货膨胀的差额。该行的支付单位采用记帐第纳尔(即货币单位),其法定固定资本约20亿第纳尔(1981年约合23.3亿美元)。该行规定,各成员国须在4年内提供至少250万美元的资金。该行最大的股东是阿拉伯石油输出国:沙特阿拉伯(26%)、利比亚(16%)、阿拉伯联合酋长国(14%)、科威特(13%),该4国的认缴资本占全部资本的70.13%。该行的金融信贷活动除依靠固定资本外,其资金来源还包括由偿还贷款的现金、投资项目股份收入所构成的现金储存,各成员国征收的天课等。该行对非伊斯兰银行股东国的穆斯林团体也提供援款。该行在成立后的7年中,业务额为8.8225亿美元,向20几个国家的46个项目提供了33.1013亿美元的贷款,对390个项目提供了2186万美元的资助。1985年起,该行为我国北京、天津、甘肃、云南、新疆、宁夏等地区修建伊斯兰经学院、希望小学、穆斯林职业培训中心等提供了无偿援助。
2005年伊斯兰发展银行工程师应邀访华
经国家宗教局批准,中国伊协邀请沙特伊斯兰世界发展银行特别援助办公室主管中国项目的两位工程师,于2005年7月2日至10日对我国北京、湖南、河南、山东等四省市进行了为期9天的工作访问。中国伊协朝觐办公室副主任常清亮全程陪同活动。在京期间,我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余振贵、副会长马云福会见并宴请了二位工程师。余振贵副会长首先对二位的来访表示欢迎,同时代表中国伊协和全体中国穆斯林对伊斯兰发展银行给予中国穆斯林无私的援助表示感谢。客人对我会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认为双方经过几年的合作,是非常成功的,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二位工程师到北京、湖南、河南、山东等四省市也受到了伊协、民宗局和受益单位的欢迎和热情友好的接待。就伊斯兰发展银行批准援助落成的穆斯林教育项目的使用,特别是建筑质量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考察。经过考察,对普遍存在着的缺乏维修、卫生状况差、应急设施缺乏或不到位、没有充分利用现有的建筑办学等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继续保持同伊斯兰发展银行的友好合作关系,利用外资搞好我国伊斯兰教教务,提高穆斯林文化教育水平,各地伊协高度重视二位工程师提出的问题。中国伊协领导也表示要和地方伊协共同督促受益单位进行整改落实。要求伊斯兰发展银行已批准援助并正在办理开工准备工作的单位,严格按照银行的规定,认真完成论证报告和完备必要的手续。考虑到伊行的援助宗旨是双方共建,且援助金额在20至30万美元之间,因此,决定我会今后申报的项目,除按照国宗局的有关规定完备必要的国内手续外,必须拥有或得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承诺的足够的配套资金方可通过我会向伊行申报。陕西穆斯林职业培训中心、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文学校、河北伊斯兰教经学院、宁夏同心阿拉伯语学校等项目负责人也来到北京,就项目使用情况及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交换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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