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加强民族团结,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自治权利,促进各民族之间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下民族平等的重要标志,也是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强大武器。党的"十五"大又把这一制度列为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邓小平不仅是这一制度决策的参与者和执行者,而且也是这一制度的发展者和完善者。首先,他强调这一制度符合中国国情,要坚持。第二,他强调要完善这一制度,发展这一制度。邓小平在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方面的一个重大的理论建树,就是把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作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问题。他尖锐地指出: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
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律化,是邓小平在新时期提出的坚持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原则。1981年8月,邓小平在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负责同志谈话时,提出了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的设想。他说:"新疆的根本性问题是共和还是自治区的问题。我们和苏联不同,我们不能搞共和,我们是自治区。法律上要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①在邓小平的直接关心下,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标志着我国的民族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
四、创办民族学院,大力培养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
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性工作,是一件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经验证明,在我们这样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抓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因为少数民族干部是我党做好民族工作的骨干力量,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和在少数民族地区贯彻党的基本方针政策的保证。少数民族干部来自于本民族群众,熟悉本民族历史和现状,懂得本民族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了解本民族的愿望和要求。同时,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往往把本民族的干部看作是他们民族的代表。通过他们去传递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容易被少数民族接受和认同。少数民族干部的特殊作用,是汉族干部所难以代替的。没有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一切工作总是不容易落地生根的。建国前夕,毛泽东就指出:"要彻底地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①
邓小平主政西南工作期间,站在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高度,认识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在搞好西南民族工作乃至西南各项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把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来抓。他以创办西南民族学院正规教育为主渠道,加快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步伐,以适应党的民族工作的需要。
1950年 7月21日,邓小平在与中央民族访问团全体同志的交谈中,比较全面地阐发了关于民族工作的思想,并且专门强调了创办民族学院问题。他说:西南人才缺乏,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创办民族学院。吸收一些青年进民族学院深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