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在麦地那的法制建设与社会改革
穆罕默德在麦地那时期,一方面需要应付外敌的威胁和进攻,因而他的生活里充满着刀光剑影,战马嘶鸣;另一方面还需要打破旧的社会制度,建立一个基于“认主独一”信仰之上的全新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为此,他利用战争的间隙与少有的和平空间和时间,根据《古兰经》精神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改革。命运使他成为一个多侧面的立体式人物:先知、军事家、政治家、社会改革家……
穆罕默德在麦加的13年当中,《古兰经》的内容虽然很少涉及具体的法律条文,但他所弘扬的真主独一、赏善罚恶、末日报应精神,为在麦地那时期形成的法律条文打下了法律思想基础。有了这样一个坚实的思想基础以后,在麦地那,根据建立伊斯兰政权的需要,就顺利地转入了立法制宪时期。这个时期,《古兰经》的内容,除了伊斯兰教的“六信”和“五功”等宗教内容以外,更多的侧重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如关于饮食禁忌的规定,关于交易借贷、债权债务、遗产继承、解放奴隶、婚姻家庭与凶杀复仇等民事和刑事法令,关于交纳赋税、严禁赌博与高利贷等财经法令,关于抵抗、侵略、反击敌人的战争动员与结束战争、实现和平的军事法令等等。现就主要内容简述如下:
1.关于宪法
宪法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穆罕默德宣布的《古兰经》的制宪原则主要有:
(1)真主主权说。一般世俗的法律观点都认为立法权在人(统治阶级),而伊斯兰教则认为,天地间的一切全归真主(安拉),法是由真主制定的,人只能执行真主的法律——《古兰经》。
(2)使者权威说。安拉虽是宇宙之主,拥有终极主权和立法权,但法由安拉的使者来实施,故要求人们服从安拉的同时,服从他的使者——穆罕默德(《古兰经》4:59)。
(3)提倡协商制。除了《古兰经》明文规定的事物以外,凡是国事、众人之事都提倡协商解决。《古兰经》指出:“当与他们协商公事”(3:19)。正如前文所述,穆罕默德曾就军事问题、农业问题等与其弟子共同协商研讨,有时放弃自己的主张,而采纳众人的意见。
(4)真主面前人人平等说。反对建立在门第、财产、种族、部落等基础上的等级观念,强调真主面前人人平等。穆斯林之间结为兄弟就是一个具体体现。
2.关于民法
(1)商法。伊斯兰教鼓励经商,鼓励财富的流通。并制定了有关法律,来规范人们的商业行为。①提倡公平交易,禁止投机行为。《古兰经》严禁投机、欺诈、假冒和称量不公等非法行为(83:1、2:188、11:85)。穆罕默德要求人们做诚实的商人而不要做奸商。穆罕默德曾在市场上遇见一个粮食商,问清价格后,将手插进粮袋,拿出来一看都是湿的,于是问这是怎么回事,商人说:“雨淋湿的。”穆罕默德说:“怎么不把湿的放到袋口让人看见呢?投机取巧,非我族类。”②提倡平等竞争,禁止垄断和囤积居奇。《古兰经》说:“窖藏金银,而不用于主道者,你应当以痛苦的刑罚向他们报喜”(9:34)。穆罕默德说:“垄断是非法行为,只有小人干这种勾当。”③凭约守信,禁止违约。《古兰经》要求把包括商业关系在内的一切经济关系用契约的方式加以维持,要求买卖成交或发生借贷关系时,秉公订约,一经立约,则须恪守,禁止违约。④鼓励合法买卖,禁止重利盘剥。《古兰经》指出:“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2:275、30:39)。这主要指当时的高利贷者而言的。⑤禁止以任何形式的赌博、算卦来营利,禁止经营酒类和禁食物(如猪肉、自死物等)。
(2)婚姻法。①鼓励结婚,反对独身。伊斯兰教提倡合法婚姻,禁止淫乱。②男女双方都有婚姻自主权。穆罕默德针对当时的包办婚姻指出“凡是成年而理智健全的女子,无论是否处女,任何人不经她的同意,不能为其订婚;哪怕是父母或国家元首也不能干涉其自由。”③提倡一夫一妻,允许有条件有限制的一夫多妻。这是针对从前阿拉伯人的无限制的多妻而提出来的,伊斯兰婚姻法原则上规定一夫一妻,如遇特殊情况便允许变通而多妻。例如大战后,男子伤亡过多,女子过剩,两性比例严重失调,这种情况下允许有限制的多妻,至多4个。但条件是能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否则只可娶1个(《古兰经》4:3)。④禁止近亲结婚(《古兰经》4:23)。,⑤禁止异教通婚。鉴于共同的信仰是家庭生活幸福的基础,伊斯兰教禁止穆斯林与非穆斯林通婚,除非对方改信伊斯兰教。⑥提倡夫妻双方互敬互爱(《古兰经》30:21)。⑦允许离婚而厌恶离婚。穆罕默德说:“离婚是真主规定的所有合法事物中最令人讨厌的事情。”伊斯兰教还制定了“待婚期”,即丈夫提出休妻后,把离婚时间向后推迟,一方面便于双方回心转意,另一方面观察妻子是否怀孕,若怀孕,离婚必须推迟到分娩以后。
(3)继承法。伊斯兰教规定的继承制度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个方面。①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人资格和继承份额以及有关的制度。伊斯兰教之前的阿拉伯社会,只承认父系男性的继承权,女性和未成年人无继承权。伊斯兰教继承法确认了女性亲属的继承权,其基本原则是:第一,丈夫和妻子有权相互继承;第二,女性亲属和母系亲属有资格继承遗产;第三,父母和直系尊亲有权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人的具体份额因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古兰经》4:11~12,4:176)。②遗嘱继承。为了克服和避免法定继承的僵化性,遗嘱继承和亡人临终前的遗赠又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补充手段。这使得那些被排除法定继承权的远亲、孤儿、贫民和亡人生前帮助过亡人的邻里好友有机会得到一些周济。但遗嘱处分遗产不得超过被继承人全部净资产的1/3。
3.关于刑法
(1)法度刑。法度刑,阿拉伯语为“哈德”,意为界限、限度。法度刑在《古兰经》中有明确的规定,这类刑罚权在真主,法官只能依律而断,无权改变。法度刑包括私通、诬陷私通、酗酒、偷盗、抢劫、叛教6类。这6类罪,被认为是大罪,一般实行严刑峻法。如私通罪,若是未婚男女所犯,判处100鞭刑。若是已婚男女所犯,判100鞭刑,然后乱石击毙。抢劫罪,要断右手,削左足。
(2)抵偿刑。《古兰经》规定:“以命偿命,以眼偿眼,以鼻偿鼻,以耳偿耳,以手偿手;一切创伤,都要抵偿”(5:45)。刑法还规定,杀人抵偿罪应按不同情节论处,对故意杀人者必须偿命;对失手错杀者经被害人的监护人或家属同意,由杀人者付出血金。
(3)酌定刑。此刑相对于法度刑而言。凡属违犯禁令或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而又不适宜用法度刑和抵偿刑的轻微犯罪行为,可处以酌定刑,如吃禁食物、毁约、侵吞孤儿财产、欺诈、隐讳见证、放高利贷、互相侦探、私闯民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