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令人敬仰、充满凛然正气的检察战线上,在充满对抗与较量的公诉席上,有一位容貌端庄、辩才犀利的女检察官,她用秉公执法谱写着正义,用无悔青春照耀着检徽。她,就是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马玉兰。
厚积薄发 展露锋芒
1994年大学毕业后,马玉兰被分配到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从参加工作那天起,她便决心把自己的命运同胸前的检徽紧紧连在一起,把自己的青春年华奉献给无比热爱的检察事业。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的形象和窗口,更是维护正义、弘扬法制的主战场。“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胜任公诉工作,就必须有过硬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娴熟的办案技巧。为尽快进入角色,学中文出身的她更需要付出比别人更多的精力和努力,几年来她一方面勤思考、勤动手,专心研读法学理论知识,通过了法律专业的自学考试,一方面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虚心向经验丰富的领导和同事请教,同时通过积极参与办案来锻炼自己。为了提高思辨能力和辩论技巧,她多次参加公诉论辩赛、优秀公诉人评选和岗位练兵等活动。经过几年的努力,她逐渐练就了雄辩的口才。2009年,被推荐参加 “甘、青、宁”三省区检察机关首届公诉人论辩赛,她深知,这是信任,更是责任。为此,她抓紧时间翻阅法学书籍,积极参与辩论练习,认真准备辩论材料。最终以理论扎实、思维敏捷、口齿伶俐、沉着冷静赢得评委和观众们的一致好评,并以总分第一名的成绩获得最佳辩手称号。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激昂雄辩的口才,先后相继获得了青海省检察机关优秀女检察官、青海省优秀公诉人称号。2010年9月,她代表青海省检察系统参加“青、甘、宁”三省区检察机关第二届公诉人论辩赛,再一次以总分第一名的成绩获得最佳辩手,并被推荐参加第四届全国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获得“全国优秀公诉人”的光荣称号。
剑胆琴心 守望正义
被安排到院公诉检察科工作后,她就像一名恪尽职守的哨兵,用代表正义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时刻刻守望着正义,守望着法律的尊严。她深知,案件质量是公诉工作的生命线,也深知自己从事的公诉工作代表着国家司法机关,事关当事人的前途命运,稍有差错就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在工作中,她始终把案件质量放在首位,对案件的每一份证据、对事实的每一个疑点、对适用的每一条法律都反复推敲。“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也成为她办案所遵循的16字方针。2004年她承办徐某某以骗婚手段进行诈骗一案,由于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且犯罪手段隐蔽、经验老到、被害人均为知识女性对此羞于启齿、顾虑重重,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为了办好这起案子,她选择业余时间与被害人谈心,向她们了解案件细节,讲述法律规定,鼓励她们勇敢维护自己和其他受害姐妹的合法权益,在与她们联系时尊重她们的隐私权,理解她们的处境。用她的耐心、诚恳和对被害人的尊重赢得被害人的信任。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一起分析研究案情,进一步侦查此案,使犯罪分子的罪行得到惩治,抚慰了被害人备受伤害的心灵。此案的成功起诉,受到同事和被害人的好评。检察官的称谓是神圣而崇高的,但职业却是艰辛而清贫的。在公诉岗位上,马玉兰始终承受着这份艰辛和清贫,始终坚持着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的理念,力求把每个案件都办成铁案。从事公诉工作以来,她办理各类刑事、经济案件390余件420余人,发现漏罪30余件,改变定性20余件,追诉犯罪嫌疑人5人,向相关单位及部门发检察建议6份,有效的惩治了犯罪分子,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体现了一名检察官孜孜追求公平正义的高尚品格。
马玉兰在省妇联等单位举办的巾帼先进事迹报告会上介绍自己的工作经验
注重证据 捍卫尊严
证据是一个案件定案的依据,只有掌握了切实、充分的证据才能把案件办成铁案,因此从她走上公诉岗位的第一天就把证据意识放在了办案的首位。然而如何提高公诉工作中的证据意识,是每一个公诉人面对的课题。形事证据的运用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对于司法人员来说,案件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未知的事情,要查明案情的惟一科学的方法,就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收集各种证据,经过分析研究,审查判断,实事求是地作出正确的结论。同时要谨慎地对待口供,决不能轻易地相信口供,更不能单凭口供定案。2005年她就遇到这样一个案件,公安机关查明:2005年1月25日,犯罪嫌疑人李某以为某女介绍工作为名,将某女骗至一旅社内。二人在房内聊天时,某女称感冒头疼,李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三粒安定胶囊,谎称是阿司匹林让某女服下。不久二人发生了性关系,李某等某女熟睡后,抢走其包内现金350元、手机一部、某女身份证一张和一万元存折一个。次日,李某从存折里取出一万元现金,部分挥霍。当时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抢劫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受理此案后,马玉兰经认真仔细的审阅案卷材料,认为根据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本案具有麻醉抢劫的特征,但由于侦查阶段未能及时提取被害人被麻醉的相关物证,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麻醉”这一客观要件,无法证实被害人所服药品与其犯困想睡觉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在药品名称上存在差异,关于使用安定胶囊的情节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她意识到如果将本案定性为抢劫是缺乏有力证据支撑的,鉴于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她最终以盗窃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马玉兰(右)阅读上访群众来信
清正廉洁 执法为民
在公诉岗位工作多年,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不乏有说情、请吃或者送礼的,对此,她都婉言谢绝。几年间拒礼、拒贿、拒宴请不下数十次。曾有与她相处多年的好友亲朋都在她这儿碰过壁。而另一方面,她却把满腔的热情投入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上。2002年2月20日晚,马某等15人因购买汽车配件与店主韩某某发生争执、厮打,韩某某被殴打致伤,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为重伤。7月22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受案后非常重视,承办人马玉兰在审查案件时发现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12名犯罪嫌疑人在逃,且涉案人员众多,责任确定难度大,于是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补充相关证据。“在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期间,由于韩某某及其家人不理解办案程序,多次到检察院漫骂厮打,有一次,我差点被韩某某的妻子‘拿下’,但我能理解被害人家属当时的心情。原来是家里的顶梁柱,如今却成这样。”马玉兰笑着讲了当时发生的一件事情。她还说:“我当时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要最大程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要把他落到实处。对于韩某某而言,如果多争取一分钱对他病情的治疗也是有帮助的”。经过马玉兰多方协调,为被害人韩某某多争取了3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2005年8月26日,双方达成协议,韩某某共得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8万元,被告人马某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对于检察官而言,为群众服务一两次并不难,难的是时时刻刻心里都装着群众,任何时候都把群众的利益摆在第一位!这样的执法为民,需要建立在一种浓烈的、真挚的感情基础上,这种感情就是血浓于水的亲情!
正是基于这样细致、耐心的工作,马玉兰创造了许多工作佳绩,同时也因工作成绩突出,多次受到省市区院领导和同志们的表扬。近年来,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公务员、优秀共产党员,又先后被授予“西宁市十大杰出青年卫士”及青海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岗位练兵活动“最佳辩手”等称号。在面对荣誉时,马玉兰总是说:“荣誉只属于过去,我只是尽了我作为人民检察官应尽的职责,今后我还会碰到更多的困难、面对更大的责任。必须更加努力学习、才能胜任本职工作。”多么朴实无华的语言啊!当别人关注她所取得的荣誉的时候,她却关注着未来的困难和责任,默默地朝前走,用青春无悔地追求着正义、闪耀着检徽。(来源\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宣传处 文\周永平 图片提供: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宣传处)
责任编辑 :奥斯玛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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