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县政府强拆 韩启祥夫妇控告无门 有家难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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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8 22:44:36 【来源:穆斯林在线】 点击:

    我是青海省化隆县昂思多镇沙吾昂村村民韩入格牙,家住门牌号沙吾昂村238号。


 

    今向您与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控告化隆县公安局渎职侵权,伙同北京华益瀚海投资有限公司及青海高原特色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强行拆除我住宅房屋,搬走我家所有财物及劫走38万元巨额现金、强占我所竞买的原沙吾昂碳化硅厂土地及房屋的严重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恳请上级各位领导主持公道,责成化隆县公安局、北京华益瀚海投资有限公司及青海高原特色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归还被窃走的财物与38万元巨额现金,依法追究渎职侵权人员的刑事责任与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早在2007年10月间,由化隆县人民政府的“牵头”(名为“牵头”,实为操纵)下,我们夫妇将私有企业昂思多矿泉水厂及青藏高原矿泉厂的资产转让给北京华益瀚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益公司”)。

 

    由此将我夫妇卷入无休止的诉讼之中。转让合同约定公司下属的昂思多矿泉水厂及青藏高原矿泉水厂两个矿泉水厂,并不包括我在昂思多镇沙吾昂村238号的住宅及我于2007年12月12日在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化隆县支行竞买的原沙吾昂碳化硅厂土地使用权(4722m²)与房屋。更何况转让公司在前,竞买碳化硅厂在后。然而,一切转让手续均由化隆县政府相关部门交接完毕后,北京华益公司无理要求我的住宅及原碳化硅厂的资产,说以上我的住宅及碳化硅厂院内的土地、房屋等都是“转让”的范围。事实并非如此。北京华益公司使用各种手段,将我与丈夫告上法庭,把我们拉上了一场漫长的诉讼道路。起先串通化隆县法院泡制调解协议书,后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上述土地与资产强制执行,经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了该院强制执行裁定书。继而,又以我夫妇履行转让协议后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因化隆县县委、县政府与县法院滥用职权,不能公正审理该案,为此,我们请求海东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海东中院依法指定循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该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经审理后于2010年8月24日驳回了北京华益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华益公司不服,他们缠讼又上诉于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海东中院发回重审,现由循化县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正在调查取证审理阶段之中。然而,2011年5月16日,不知何因,在化隆县公安局三十多名干警的参与下,由北京华益公司、青海高原特色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开着装载机把我的家与原沙吾昂碳化硅厂的建筑物强行推平,拉走了我家所有的一切物件,劫走了38万元巨额现金与金银饰品,强占我的宅基地和碳化硅厂的土地(该案争议的土地标的范围内的一切附属物)。当我出面责问时,昂思多镇镇政府一位副镇长动员我离开,并出示三份由县土地管理局填发的土地证使用证复印件说:“人家有合法手续”。

 

    试问,循化县人民法院对争议土地、房屋正在审理中,“县土管局”何缘出具“土地使用权证”?未经人民法院审理裁决,公安部门何缘“配合”合同争议的一方强行拆除房屋、强占土地?这是一起执法单位化隆县公安局、土地管理局等有关单位有意偏袒北京华益公司,违法干涉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谁是谁非还未定夺的情况下,公然无视法律,滥用职权组织、参与强行拆除我的住宅,强占我住宅,非法劫走我个人巨额资产的渎职案件。




 

    现有家难回,终日栖身于炎热、雨水之中。

   

   今天我含着泪水反映我的实际情况,向您及党和政府控告,呼吁维护正义、主持公道、保障我们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控告人:韩入格牙 韩 启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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