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条观赏鱼索赔2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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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5 21:22:30 【来源:深圳晚报】 点击:

谁该为两条鱼儿的死买单

  两条名贵的鱼儿在空运途中意外死亡了,消费者王女士和张先生当然要讨个说法。可是,到底应该由谁为两条鱼儿的死买单呢?

  记者采访时发现,九洲物流公司、东方航空深圳分公司、东方航空公司兰州分公司,三家涉事公司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相互推诿扯皮,谁也不愿意给消费者一个合理的赔偿。

  “事实很清楚,鱼儿的死亡是由东方航空的失误造成的,赔偿当然应该由东方航空来承担。”九洲物流公司的负责人宋先生表示,他们已经将鱼儿安全送上了飞机,鱼儿的死亡跟物流公司无关。

  “我们是始发站,没有责任。赔偿问题必须找到目的站兰州分公司来申请。”东航深圳分公司刘先生说,他们已经将两条鱼儿安全送上飞机,后来,这两条鱼是在兰州发现死亡的,因此,消费者应找兰州分公司索赔。

  同时,刘先生表示,货物的运输有可能出现突发状况而不能在预计估算时间到达,并且从未以任何方式承诺托运人会在何时到达。而且,货物外包装没有什么特别标示为活体观赏鱼。最主要的是消费者没有投保也没有交声明价值附加费,如果有,航空公司可按声明价值赔偿。

  “运输过程中确实存在差错,我们不会推卸责任。”东航兰州分公司刘先生回答得很爽快。刘先生表示,消费者反映的货物被卸在西安的情况属实,他们确实存在过错。但这也不能完全怪他们,因为消费者在货物上没有做特别标示,所以被当做普通的货物卸下处理,后来发到兰州后,发现鱼已经死亡。

  东航兰州分公司刘先生说,物流公司没有提醒消费者投保,也没有声明价值。因此,他们只能按民航局和东航的相关规定的最高限额100元/公斤的标准来赔偿,该件货物总重量为9公斤,东航为此愿意向消费者赔偿900元!

 


 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出具的死亡证明:该原货应于9月5日 MU2326航班到,因西安拉货,实际于9月6日MU2955航班到,货主于9月6日13:20提货,开箱验货时发现,内装活鱼(观赏鱼2条)全部死亡,特此证明!(外包装完好)MS061422。

  谁该为两条鱼儿的死买单

  两条名贵的鱼儿在空运途中意外死亡了,消费者王女士和张先生当然要讨个说法。可是,到底应该由谁为两条鱼儿的死买单呢?

  记者采访时发现,九洲物流公司、东方航空深圳分公司、东方航空公司兰州分公司,三家涉事公司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相互推诿扯皮,谁也不愿意给消费者一个合理的赔偿。

  “事实很清楚,鱼儿的死亡是由东方航空的失误造成的,赔偿当然应该由东方航空来承担。”九洲物流公司的负责人宋先生表示,他们已经将鱼儿安全送上了飞机,鱼儿的死亡跟物流公司无关。

  “我们是始发站,没有责任。赔偿问题必须找到目的站兰州分公司来申请。”东航深圳分公司刘先生说,他们已经将两条鱼儿安全送上飞机,后来,这两条鱼是在兰州发现死亡的,因此,消费者应找兰州分公司索赔。

  同时,刘先生表示,货物的运输有可能出现突发状况而不能在预计估算时间到达,并且从未以任何方式承诺托运人会在何时到达。而且,货物外包装没有什么特别标示为活体观赏鱼。最主要的是消费者没有投保也没有交声明价值附加费,如果有,航空公司可按声明价值赔偿。

  “运输过程中确实存在差错,我们不会推卸责任。”东航兰州分公司刘先生回答得很爽快。刘先生表示,消费者反映的货物被卸在西安的情况属实,他们确实存在过错。但这也不能完全怪他们,因为消费者在货物上没有做特别标示,所以被当做普通的货物卸下处理,后来发到兰州后,发现鱼已经死亡。

  东航兰州分公司刘先生说,物流公司没有提醒消费者投保,也没有声明价值。因此,他们只能按民航局和东航的相关规定的最高限额100元/公斤的标准来赔偿,该件货物总重量为9公斤,东航为此愿意向消费者赔偿900元!

     消费者为两条鱼儿索赔26500元

  “我要求东方航空公司按观赏鱼的实际价钱来赔偿,即赔偿26500元!”消费者王女士认为,两条鱼儿死亡的责任在于东方航空公司,而目前东方航空公司开出的100元/公斤的赔偿标准太低,与其实际损失相差太大,令人无法接受。

  至于东方航空公司称消费者没有为鱼儿投保。王女士解释说,航空公司根本就没有活体鱼的保险,不仅没有活体鱼,全部活体动物航空公司都不会准予投保。航空公司称消费者没有投保,分明就是想推卸责任。

  100元/公斤赔偿标准是霸王条款

  到底应该谁来为两条鱼儿的死亡买单?对此,记者采访了深圳市消委会法律部的工作人员陈朝晖。陈朝晖认为,如果情况属实,那么两条鱼儿死亡的责任在东方航空公司,东方航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消费者王女士应该向她委托的九洲物流公司索赔,而不是直接向东方航空公司索赔。

  陈朝晖解释说,王女士委托九洲物流公司空运两条鱼至兰州,两者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九洲物流公司又通过东方航空公司将鱼儿运至兰州,九洲物流与东方航空公司形成了另一层委托合同关系。王女士的鱼儿在运输途中死亡,不论出于何种原因,物流公司应当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也就是说,物流公司应当向消费者王女士作出赔偿。九洲物流公司作出赔偿之后,可以再向东方航空公司追偿。

  至于东方航空公司援引的最高只赔100元/公斤的限制性赔偿条款。陈朝晖认为,这条款存在部门保护主义,对消费者而言是霸王条款。如此贵重的货物出了问题,仍然按100元/公斤的标准来赔偿,显然是不合理的。深圳晚报记者 陈莉 通讯员 冯浩




责任编辑 :奥斯玛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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