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区分对待穆斯林不同态度的人
对待伊斯兰国家和穆斯林的立场,要么是敌对者,要么是和平相处者。
●敌对者指与穆斯林战争关系者。对这种人,教法专门规定了同他们相处的准则。例如战争期间也有相关的道德规范:不得背弃盟约,不得毁尸,不得伐树,不得捣毁建筑,不得杀害老弱妇孺,等等。这在先知传记、圣战史和伊斯兰教法书籍中有大量记载。
●对同穆斯林和平相处或缔结盟约者,则应履行盟约,公平对待,友善相处并予以帮助。
●危险的做法是混淆两者的区别,认为他们都是异教徒,不相信穆罕默德的使命,也不相信最后的经典———《古兰经》。
《古兰经》对这两类人的明确区分
《古兰经》明确区分这两类人。有两节经文被认为是确定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关系的宪章:“未曾为你们的宗教而对你们作战,也未曾把你们从故乡驱逐出境者,安拉并不禁止你们怜悯他们,公平待遇他们。安拉确是喜爱公平者。他只禁止你们结交曾为你们的宗教而对你们作战,曾把你们从故乡驱逐出境,曾协助别人驱逐你们的人。谁与他们结交,谁是不义者。”(60:8-9)“宾热”指善待;“给斯托”
指公正。本章的降示背景告诉我们,这两节经文是针对多神教徒降示的,显然有经人更应该得到善待和公正。
缔约者又可分为两类:●暂时缔约者。这种人的协约是有期限的。
●长期缔约者。这种人被称为“保护民”,即受到安拉和使者以及穆斯林大众保护的人。伊斯兰教法将其称之为“他们享有我们享有的权力,承担我们承担的义务”。除了宗教信仰方面的差异,其他方面没有什么原则不同。
“保护民”是伊斯兰国家的公民
“保护民”是指拥有伊斯兰国家的国籍。换言之,他们是伊斯兰国家的公民。“保护民”一词并非轻视和贬低,而意味者必须受到关怀和尊重,这是对安拉法律的信仰和服从。如果基督徒们对这一术语感到不快,可以改变或省略,安拉并没有把这个当作我们的功修。我们的哈里发欧麦尔曾省略了比这更重要的“人丁税”一词———尽管《古兰经》提到了这个词。这是应阿拉伯基督徒的要求,他们不愿接受这个词,要求使用施舍一词,尽管施舍是人丁税的数倍。欧麦尔同意他们的请求,认为这样作没什么大碍。他说:这些人真蠢,他们重名不重实。(参阅《天课论》2卷708页)这就是欧麦尔的原则,即重视宗旨和内容,而非形式和名称。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坚持使用“人丁税”一词,因为埃及等伊斯兰国家的基督徒不喜欢。那些与穆斯林混居、融为一体的非穆斯林,只要缴税或参与保卫国家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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