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构建和谐民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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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0 19:15:11 【来源:中国民族报杂志】 点击:

我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当前,我们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推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向前发展。 

     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提出

     新中国成立后至1957年期间,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我国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确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后来历经曲折,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进行了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方面的拨乱反正,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才得以恢复和发展。1979年6月,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开幕式上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胡锦涛同志在2005年5月27日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以平等为基石,以团结为主线,以互助为保障,以和谐为本质,巩固和发展这种民族关系是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一条重要指导原则。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使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在构建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基础上,提出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关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对现阶段我国民族关系的客观而真实的概括,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构建和谐民族关系面临的问题 

     当前,构建和谐民族关系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尤其是西部民族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状态通过地区差距、城乡差距等体现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构建和谐民族关系。

     国内外的各种民族分裂势力相互勾结,通过各种途径对我国进行分裂渗透等破坏活动。这些破坏活动影响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随着各民族交往的日益频繁,因不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而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

     多年来,我国民族工作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思想认识不到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滞后,贯彻落实力度不够,民族工作干部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 

     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措施

     首先,通过国家扶持、各民族自力更生,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提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能力,为构建和谐民族关系奠定物质基础。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为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做出了巨大努力,但其总体上仍较落后,不同民族间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也仍然存在。因此,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作为处理民族关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不断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受教育水平,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将民族地区的特色优势产业与家庭经济的发展结合起来,逐步增强民族地区区域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改变民族地区的发展方式,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以解决民族地区普遍存在的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问题。正确处理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使民族地区真正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一方面,党和政府要继续制定和完善支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投资政策,形成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建立公共服务体系,为民族地区企业提供科技、贸易、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从而引导这些企业不断加强技术创新,转变发展思路,提升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党和政府要继续加大对民族地区文化、资源、环境、比较优势等方面的研究,给予民族地区更多、更灵活、更切合其实际的优惠政策,激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进一步发展的内在活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民族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转变他们长期以来形成的等、靠、要的思想,把党和政府的帮助与民族地区自身的发展优势结合起来。

     其次,利用国家的主体功能区定位,结合民族互助政策,推动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根据“十一五”规划,我国已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4类主体功能区。优化开发区是指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重点开发区是指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限制开发区是指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且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的生态安全,需要进行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的区域;禁止开发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根据“十一五”规划,民族地区主要划分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3类主体功能区。民族地区有明确划定的19个限制开发区,占全国限制开发区总数的86.36%,民族地区的大部分国土面积为重点开发区,禁止开发区的大部分也在民族地区。根据主体功能区定位和安排,限制开发区的一部分人口要转移到重点开发区,优化开发区的一部分产业要转移到重点开发区。

     当前,需要把民族间互助互利、对口支援的政策与主体功能区划分和定位的政策结合起来,民族地区的重点开发区一方面要接受限制开发区转移来的大量劳动力,另一方面要利用优化开发区转移来的产业带来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增进不同民族间的经济合作,使过去不同区域间对口援助的资金转变为增加民族地区发展的能力。

     最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爱国统一战线制度,解决民族关系中出现的各种不和谐现象。

     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通过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进一步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尽可能地减少各民族之间经济利益的矛盾,努力保障各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工作依法行政,为构建和谐民族关系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依法与国内外的各种民族分裂势力展开坚决的斗争,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努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为构建和谐民族关系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通过正面教育和自我批评,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民族团结教育,坚持举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让广大群众深刻认识到“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互相离不开”,充分尊重和理解民族差异,避免因不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而引发的矛盾,为构建和谐民族关系构筑坚实的思想基础。 

      在“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深入开展民族工作,尤其要加强散杂居和城市民族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民族工作干部队伍,解决与少数民族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为构建和谐民族关系提供坚实的后盾。

责任编辑 依布蒂哈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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