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西域入附穆斯林的宗教信仰表示尊重此最典型的就是对西域鲁密国人可马鲁丁、亦卜剌金等宗教信仰的尊重。对此可引述《清真释疑补辑》所录吴郡王鏊撰文弘治五年(1492年)壬子九月《敕建净觉寺礼拜寺二座于江南应天府之城南碑记》中的下面一段文字:……及睹各姓敕命,乃知洪武二十一年有亦卜剌金、可马鲁丁等,原系西域鲁密国人。为征金山、开元地面,遂从金山境内随宋国公归附中华。钦蒙高帝喜其宾服,赏及棉丝银钞等物,著落礼部给与脚力,前往永平府搬取家小赴京居住。因而敕建二寺安扎。将可马鲁丁等五户,分在望月楼净觉寺住;将亦卜剌金等八户,分在城南礼拜寺居住。子孙习学真经,朝夕礼拜,祝延圣寿。寄籍江宁县,优免差役。此可说是明敕建清真寺以安扎西域入附回回之始,其意义不可小视。因为事情如果反过来,即若明只给入附回回以“钦赏”衣物、分配“居住”、落脚“寄籍”、“优免差役”等优越待遇而不敕建清真寺以安扎他们,那这些穆斯林的信仰就得不到持续,那在中国传播的伊斯兰教就是另外一个样子了。
3.对赛义德、咸阳王赛典赤后裔、哈只、国王等穆斯林上层的格外优遇此是明初伊斯兰教政策的一个重点内容。仅在《天方至圣实录》《清真释疑补辑》中见到的就有永乐三年(1405年)三月《敕诰清修寺护持文》《(永乐三年)太监郑和敕书》、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三月十四日咸阳王赛典赤七代孙赛哈智赴内府宣谕、永乐三年(1405年)六月成祖文皇帝御制天方国王赛夫丁碑文、永乐五年(1407年)五月十一日皇帝敕谕赛一忒哈马鲁丁护持等。这些文献,论内容与我们在《扬州伊斯兰教研究》一文中提到的谕米里哈只 “敕谕”基本一致,论受谕接敕者则都属“赛义德”、 “赛典赤·赡思丁后裔”、“天方国王”、“哈只”这些身份的人。看来明王朝试图通过这些有崇高身份的人来“转相化导”在中国的穆斯林。而这些有身份的人,在明初无疑都在或都来过南京。只是赛典赤·赡思丁七代孙赛哈智的众多别称,还是同时有几位重要头面人物,我们一时难以说清。
4.实行敕赐清真寺掌教札付冠带住持制度(俗称“官寺”制度)此制度在重点清真寺实行,是明控制和管理伊斯兰教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大致包括皇帝敕建敕修清真寺,皇帝为清真寺题寺名,礼部发给清真寺掌教 札付以作主持该寺的凭证,掌教住持皆冠带荣身享有一切差徭一律蠲免之特权,住持掌教以领众焚修、祝延圣寿、使教众安分守礼、毋混乱清规为职责,刻石载明与此有关事项六项主要内容。从这六项主要内容大致可知,明廷的这种制度 一是明初敕赐寺以满足回回将领及入附回回宗教需要制度的一种发展、完善,二是一定程度参照了僧道寺院中实行的住持、度牒等制度,三是元时哈的主持祈祷“为国祈福”、“为皇帝祝寿”制度的一种延续。若以是敕建敕修制度的一种完善,是敕建敕修清真寺制度的一种发展的角度看,研究这种制度的形成过程就不能不从南京开始,特别是从洪武元年敕建礼拜寺于金陵开始。然这个开始的具体情况,现存的资料并不明朗。前引王鏊撰文前的“但敕建净觉礼拜二寺之由无从考证”及后的“则净觉礼拜二寺洵非淫祠可比。市廛之处,易侵易越。即尺土寸楹,皆高帝神灵所凭依矣”,则暗示净觉礼拜二寺与朱元璋本人有某种干系。不然不会仅过百年就对这样的大事“无从考证”,也不会说出二寺尺土寸楹皆朱元璋神灵所凭依,这样实际尊二寺为“圣地”的话。敕赐清真寺掌教札付冠带住持制度何时基本发展完善成型,我们缺乏资料。只能引用《正教真诠·群书集考》中的下面一段文字:世宗肃皇帝敕名净觉寺,行令礼部给与札付,冠带荣身,仍准免差徭,令供职焚修。……以故真教流行于天下,各省教人钦遵外,随方建寺,各赴京比例,请给札付,住持寺院。可见,这种制度的完善成型似也是从净觉寺正式敕名开始的。
除上述四项内容直接涉及伊斯兰教之外,诸如推行改胡姓为汉姓、禁胡服胡语胡俗,不许蒙古、色目人本类自相嫁娶,组织编译回回天文书这些非宗教性的政策举措,也与伊斯兰教有一定关系。而这些也都是在南京或在南京开始实施。
至此,不算全面,也算大体介绍完了明伊斯兰教政策与明伊斯兰教相关政策在南京实施的一般情况。从此一般情况可以看出明伊斯兰教政策与伊斯兰教相关政策有一个显著的特点,这就是明显地有褒崇宽容与控制同化两个不同的方面,或者说褒崇宽容与控制同化相兼。不过在明初,或者在南京,褒崇宽容的内容至少从现存资料看,分量要多一些。 问题是明伊斯兰教政策及与伊斯兰教相关政策并不限于南京实施这一个方面,而且还有这种政策的实施对南京伊斯兰教的影响这另一个方面。对这另一个方面我们可初步列出下面六点:
1.使以明为国、以从龙为荣、以金陵为家乡成为南京籍穆斯林的普遍社会观念。
2.使尊至圣、尊圣裔、尊哈只等成为南京籍穆斯林盛行的宗教观念。
3.使清真寺掌教世袭制在南京更加根深蒂固。
4.使南京穆斯林与非穆斯林,或汉与回通婚现象格外普遍。
5.广义的伊斯兰教经典汉文译著运动开始。
6.使净觉礼拜二寺成为明建寺的典型和象征,甚至一定意义上的“圣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