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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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3 10:39:06 【来源:穆斯林在线综合】 点击:
     第十三章 寡妇的困境

     由于《旧约》中认为寡妇无权继承遗产的观点,犹太社会中,寡妇成了最弱势人群之一。继承一位妇女过世丈夫财产的男性亲属们,将从这些财产中给她提供给养。但是,寡妇们却无任何途径担保这种供养得以实行,她们只能靠他人的慈善施济而生活。因此,“寡妇”一词也成了羞辱的象征(《旧约•以赛亚书》54:4)。

     然而,依据《圣经》的传统,寡妇的困境还不仅仅局限于不能获得丈夫遗产。一个未生育孩子的寡妇,她必须嫁给他已过世丈夫的兄弟——即使他已经结婚。这样,他可以为他已死的兄弟延续子嗣:

      “犹大对俄南说,你当与你哥哥的妻子同房,向她尽你为弟的本分,为你哥哥生子立后。”(《旧约•创世记》38:8)

     这样的婚姻无须征得寡妇的同意。寡妇作为过世丈夫的财产,她的主要功能就是为丈夫延续后代。这一圣经法律依然在今天的以色列境内实行。○48

     在以色列,一个未生育的寡妇将被转赠给她丈夫的兄弟。如果这人因年幼还不能结婚的话,她必须等待,直到他达到婚龄。如果她过世丈夫的兄弟拒绝娶她的话,她才能获得自由而另嫁他人。因此,在以色列,寡妇为了从她们的小叔子那儿获得自由而受到敲诈,这并非一种罕见的现象。

     伊斯兰之前蒙昧时期的阿拉伯人,具有类似的做法。寡妇丈夫的财产由家庭男性亲属继承,寡妇本人作为丈夫财产的一部分,通常将嫁给他的过世丈夫与其余妻子所生的长子。《古兰经》严厉谴责并废除了这种恶劣的习俗:

      “你们不要娶你们的父亲娶过的妇女,但已往的不受惩罚。这确是一件丑事,确是一件可恨的行为,这种习俗真恶劣!”(《古兰经》4:22)

      寡妇和被休弃的妇女在圣经传统下,受到严重的歧视。一个高级教士不能娶寡妇、被休弃的妇女以及妓女为妻:

      “他要娶处女为妻。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或是被污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处女为妻。”(《旧约•利未记》21:13-15)

      在今天的以色列,一个具有“考亨”(高级祭司)血统的人,他是不能娶离过婚的女人、寡妇以及妓女为妻的。○49在犹太法律中,一个结过三次婚,而三个丈夫都因正常原因死亡的寡妇,被认为是“致命”的,禁止她再嫁。○50

     至于《古兰经》,它丝毫没有歧视观念和“致命妇女”一说,寡妇和离过婚的妇女有选择再次结婚的完全自由:

     “当你们休妻,而她们待婚满期的时候,你们当以善意挽留她们,或以优礼解放她们;不要为妨害她们而加以挽留,以便你们侵害她们。谁做了这件事,谁确已自欺了。你们不要把真主的迹象当做笑柄。”(《古兰经》2:231)

      “你们中弃世而遗留妻子的人,他们的妻子当期待四个月零十日;待婚满期的时候,她们关於自身的合理的行为,对於你们毫无罪过。”(《古兰经》2:234)

      “你们中弃世而遗留妻子的人,当为妻室而遗嘱,当供给她们一年的衣食,不可将她们驱逐出去。如果她们自愿出去,那末,她们关於自身的合礼的行为,对於你们是毫无罪过的。”(《古兰经》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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