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女性的遗产
《古兰经》和《圣经》最重要的区别之一,就是它们各自对女性继承逝世亲属遗产的不同态度。犹太法学家伊普斯丁简洁地描述了《圣经》的观点:“从《圣经》出现的日子开始,一个持续而坚固的传统就是:家庭中的女性,无论她是妻子还是女儿,都无权继承家庭遗产。在继承方案中,家庭中的女性成员被认为是财产的一部分,因而她也就如同奴隶一样被剥夺了作为继承人的合法资格。但是,根据摩西的法令,如果在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女儿允许继承遗产,妻子则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继承。”○44
为什么家庭中的女性成员会被认为是家庭财产的一部分呢?伊普斯丁回答说:“在结婚之前,她们属于父亲所有;结婚之后,她们则归属于丈夫。”○45
《旧约•民数记》第二十七章一至十一节概括了《圣经》关于继承遗产的法律:丈夫是妻子的第一继承人,然而妻子却无份继承丈夫的财产;女儿只有在不存在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才能继承;父亲是继承人,而母亲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继承人;寡妇和孤女应向男性继承人寻求供养施济。这就是为什么在犹太社会中,寡妇和孤女成为最贫困人员之列的原因。
基督教在很长时期内都追随这一法案。在基督教世界,无论是教会法律还是民法,都禁止女儿和她们的兄弟们一块继承父亲的遗产。同时,妻子被剥夺了任何继承权。这极不公正的法律一直实行到十九世纪末期。○46
伊斯兰之前的蒙昧时期,阿拉伯人也同样将遗产继承权局限于男性亲属。《古兰经》废除了所有这些不公正的习俗,给予所有女性亲属继承遗产的份额:
“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古兰经》4:7)
在欧洲意识到妇女应有遗产继承权之前,穆斯林的母亲们、妻子们、女儿们以及姐妹们已经享有这种权利一千三百多年了。
遗产分配,是一门复杂精细的重大学科,《古兰经》第四章第七节、十一节、十二节以及一百七十六节有着专述。大体原则是:除了在某些情况下母亲和父亲享受同等份额之外,女子的份额是男子的二分之一。
这基本原则,如果抛开其它有关男女问题的法律法规而孤立地来看待的话,似乎是不公平的。为了明白这一规定背后的哲理,人们必须考虑到一个事实:在伊斯兰之中,男人的经济义务远远超过妇女(参见第九章)。新郎必须要为他的新娘提供聘礼,这一聘礼将成为女方专有的财产,即使是最后离婚也不例外。同时,新娘没有任何义务向她的丈夫提供礼物。而且,穆斯林丈夫有义务提供他的妻子及孩子的生活费用开销,妻子不必给他任何经济援助——除非她自愿。妻子的财产及收入全归自己支配。
此外,人们还应该意识到:伊斯兰热烈倡导家庭生活。它鼓励年轻人结婚、尽可能避免离婚,并不认为独身生活是一种美德。因此,在一个真正的伊斯兰社会中,家庭生活是一种准则,单身生活只是极少数的例外。这就是说,在伊斯兰社会中,几乎所有适龄的男女都已结婚。
在这些明显的事实之下,人们能体会到:穆斯林男子比穆斯林女子具有更大的经济负担。因而,这种遗产分配的原则意味着对这种失衡状况的抵消,以避免出现任何的性别歧视或类别纷争。
在对穆斯林妇女的经济权利和义务经过简单对比之后,一位英国的穆斯林妇女得出结论:伊斯兰对待妇女不仅公平,而且慷慨。○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