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离婚
三大宗教对于离婚(休妻)的观点有着明显的区别。基督教完全憎恨离婚。《新约》明确主张婚姻的不可分性,耶稣说这样说道:“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新约•马太福音》5:32)这种坚定的愿望,无疑是不现实的,它要求一个人类未曾达到过的完美道德的社会。当一对夫妇意识到他们的婚姻生活已经无可挽回的时候,禁止离婚的命令不会给他们带来任何益处。强行命令一对分歧严重的夫妇生活在一起而不顾他们的意愿,这既无效也不合理。因此,整个基督教世界现在不得不允许离婚,也就不奇怪了。
犹太教恰恰相反,它甚至允许毫无理由的离婚(休妻)。《旧约》中给予丈夫休妻的权利——只要他不喜欢她:
“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甚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后夫若恨恶她,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或是娶她为妻的后夫死了,打发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妇人玷污之后再娶她为妻,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旧约•申命记》24:1-4)
上面的这些经文在犹太学者之间引发了很大的争议,因为他们对经文中提到的“不合理”、“不喜悦”及“恨恶”三个词的见解有分歧。《台耳穆德》中记述了这种分歧:
“沙姆迈学派认为男人除非发现他的妻子有淫乱行径,否则不能休妻;希拉尔学派认为只要妻子打破了一个盘子,男人都可以将他休弃;法学家阿克巴认为只要男人找到一个比他的妻子更漂亮的女人,他都可以休妻”。(《台耳穆德》Gittin 90 a-b)
《新约》追随沙姆迈学派的观点,而犹太教的法律却跟随了希拉尔学派及法学家阿克巴的观点。○33当希拉尔学派的观点盛行之后,给予丈夫自由休妻的权利成了犹太教法律中不可破坏的传统。《旧约》不仅给予丈夫休弃“不喜悦”的妻子的权利,它甚至认为休弃一个“恶妇”是必须的:
“恶妇使人意志颓唐,面带忧色,心受创伤。丈夫手弱膝软,是因为妻子使他陷於不幸。罪恶的起源来自妇女;为了让她,我们都要死亡。不要给水留漏洞,连微小的漏洞也不要留,不要给恶妇任何自由。她若不随从你的指使,就应把她从你身上割去。”(《德训篇》25:31-36)
《台耳穆德》中记录了几种妻子的行为,丈夫若发现,就应当将她休弃:“如果她在街上吃东西,如果她在街上大口喝水,如果她在街上给婴儿喂奶,任何一种情形在法学家梅尔看来,她都必须被丈夫休弃。”(《台耳穆德》Git. 89 a)
《台耳穆德》还规定:一个结婚十年还未生育的妻子,必须被休弃:“我们的法学家教导我们:如果一个男人娶了妻子,然后和她生活了十年,而她依然没有生育孩子的话,他应当将妻子休弃。”(《台耳穆德》Yeb. 64 a)
另一方面,在犹太教的法律中,妻子不能主动离弃丈夫。她只能在犹太法庭上提出充足的理由,请求法庭支持。允许妇女提出离婚的理由极其有限,包括:她的丈夫有生理缺陷或是皮肤疾患,她的丈夫不能履行夫妻义务等。法庭或许会支持妻子的离婚申诉,但它却不能解除婚姻——因为只有丈夫才能够给妻子写休书解除婚姻。法庭可以用劝说、罚款、拘禁以及逐出教会等方式迫使丈夫给妻子写休书。然而,如果丈夫特别固执,拒绝给妻子休书的话,他可以永久地束缚住妻子,谁也没有办法。
更为恶劣的是,丈夫可以不给妻子休书而将她遗弃,让她处于一种不婚不离的悬空状态。这时,丈夫自己可以去娶另外一个女人为妻,甚至和一个单身未婚女人同居并生育孩子(这孩子在犹太法律里被认为是合法的)。另一方面,这个被遗弃的妻子却不能嫁给任何男人,因为法律上她仍然是已婚妇女;同时,她也不能和其他男人同居,因为这将会被认为是通奸,如果她这样做了,她的子孙十代以内都是非法的私生子(女)。这种悬空状态下的妇女被称之为“阿古纳”即“被束缚的女人”。○34今天,在美国境内共有一千至一千五百人左右的“阿古纳”犹太妇女,在以色列境内则高达一万六千名左右。这些妇女受她们丈夫的勒索,需给丈夫支付数万美元不等的金钱,以换取一纸休书。○35
伊斯兰对离婚的裁定介于基督教和犹太教二者之间。婚姻,在伊斯兰之中是一条神圣的纽带,除了某些令人信服的原因之外,不能轻易破坏。当婚姻出现裂痕时,丈夫和妻子都被教导去尽可能地挽救弥补。如果实在努力无效,离婚是最后的办法。简单地说,伊斯兰允许离婚,但尽量避免其发生。
伊斯兰赋予丈夫离婚(休妻)的权利。然而,不同于犹太教的是,伊斯兰同时赋予妻子一种称之为“胡勒阿”的赎婚权,她可以用这种方式解除婚姻。○36
如果丈夫将妻子休弃,他不能取回任何曾给予前妻的聘礼——无论这聘礼多么昂贵:“如果你们休一个妻室,而另娶一个妻室,即使你们已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你们也不要取回一丝毫。难道你们要加以诬蔑和亏枉而把它取回吗?”(《古兰经》4:20)
但是,如果妻子主动选择结束婚姻的话,她可以将聘礼交还给丈夫。交还聘礼,这是对她丈夫的一种公平补偿,因为她的丈夫是希望保持婚姻的,但既然她选择了结束婚姻,丈夫也只能让她离开。
《古兰经》教导穆斯林男子不能取回他们给予妻子的任何礼物——除非是妻子主动选择赎婚:
“你们已经给过她们的财产,丝毫不得取回,除非夫妻两人恐怕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如果你们恐怕他们俩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那末,她以财产赎身,对於他们俩是毫无罪过的。这是真主的法度,你们不要违犯它。”(《古兰经》2:229)
一个妇女来到先知穆罕默德面前,要求解除和丈夫的婚姻关系。她告诉先知说,她对丈夫的品德及性格并没有什么抱怨,她唯一的问题是:她已经不再爱他了,不想再和他生活下去。先知问道:“你愿意将他的园圃(她丈夫给她的聘礼)归还给他吗?”她回答说:“是的。”先知于是命令他的丈夫将园圃收回,然后接受了他俩解除婚姻关系。(《布哈里圣训》)
某些情况下,一个穆斯林妇女会由于某些强有力的原因而不得不提出离婚,诸如:丈夫的虐待、毫无理由地被离弃、丈夫不履行夫妻间的义务等等。在这些情况下,穆斯林的法庭会判决他们离婚。○37
简而言之,伊斯兰赋予了穆斯林妇女无与伦比的权利:她可以用交还聘礼的方式解除婚姻,也可以用诉讼的方式寻求离婚。一个穆斯林妇女绝不会被一个暴虐的丈夫束缚住。
生活在七世纪伊斯兰早期社会中的犹太妇女们,受到这些权利的吸引,寻求离婚时往往会到穆斯林法庭上请求裁决。然而,犹太法学家们宣称:在穆斯林法庭上裁定的离婚无效。为了阻止这种事情的发生,犹太法学家们给予犹太妇女某些权利和待遇,试图削弱穆斯林法庭对她们的吸引力。而生活在基督教国家的犹太妇女们,她们却未能得到类似的权利和待遇,因为罗马法律中有关离婚的条款与犹太法律相比,并没有更多的吸引力。○38
现在,让我们将注意力转移到伊斯兰是如何避免离婚的。伊斯兰的先知曾告诫信士们说:“在所有合法的事物中,真主最憎恶的就是离婚。”(《艾卜•达吾德圣训》)
一个穆斯林男子不能仅仅因为讨厌妻子的缘故而将她休弃。《古兰经》教导穆斯林男子要善待妻子,即使是不喜欢甚至讨厌她也罢:
“你们当善待她们。如果你们厌恶她们,(那末,你们应当忍受她们),因为,或许你们厌恶一件事,而真主在那件事中安置下许多福利。”(《古兰经》4:19)
先知穆罕默德给予了类似的训示:“一个男信士不应该厌恶一个女信士。如果他讨厌她的品德,其它的方面会令你喜欢。”(《穆斯林圣训》)
先知同样强调:最优秀的穆斯林便是善待他们妻子的人:“信仰完美的信士是具有高尚道德的人;你们中最优秀者,是最善待妻子的人。”(《铁尔密济圣训》)
然而,伊斯兰是一个实事求是的宗教,它意识到有些情况下婚姻会濒于崩溃的边缘。在这种状态下,仅仅靠好言相劝是不起作用的。那么,在这种情形下为了挽救婚姻应该怎么办呢?《古兰经》为夫妻双方中因为另一方举止有亏而造成婚姻问题的人,提供了一些确实有效的建议。
对于因为妻子行为不端而造成婚姻问题的丈夫,《古兰经》给予了四个建议:
“你们怕她们执拗的妇女,你们1可以劝戒她们,2可以和她们同床异被,3可以打她们。如果她们服从你们,那末,你们不要再想法欺负她们。真主确是至尊的,确是至大的。如果你们怕夫妻不睦,那末,4你们当从他们俩的亲戚中各推一个公证人,如果两个公正人欲加以和解,那末,真主必使夫妻和睦。”(《古兰经》4:34-35)
前三个建议首先尝试。如果无效,则应寻求双方家庭的介入。在上面的明文中提到,对于执拗的妻子,丈夫在希望纠正她的错误行径而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打她是第三种暂时的办法(打不允许重打,也不允许打脸等感官部位)。如果行之有效,如上经文所述,丈夫不允许再用任何方法欺负她;如果行之无效,丈夫也不允许再用同样的方法,而应该寻求最后的途径,即亲属调解。
先知穆罕默德曾教导穆斯林丈夫们,除非在诸如妻子有明显的放荡言行(非通奸)的极端情况下,他们不得采取打这一方法。而且,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也只能轻打。如果妻子停止淫荡言行,丈夫不允许在使她疼痛:
“如果她们有明显的放荡言行,你们可以和她们分开睡并打她们,但不可重打。如果她们顺服了,你们不可再寻求任何途径使她难受。”(《铁尔密济圣训》)
除此之外,伊斯兰的先知禁止任何无理的责打。曾有部分穆斯林妇女向先知诉苦,说她们的丈夫打了她们。听到这样的事,先知断然说道:“这样做(打妻子)的人不是你们(穆斯林民族)中的优秀者。”(《艾卜•达吾德圣训》)
同时,先知还指出:“你们中最优秀者就是善待家属者,我是你们中最善待家属的。”(《铁尔密济圣训》)
先知曾建议一个名为法蒂玛•宾特•盖斯的穆斯林妇女不要嫁给某个男人,因为这个男人曾因打老婆而出名。这位妇女传述说:
“我去到先知面前告诉听说:穆阿维叶•本•艾卜苏夫扬和艾卜•哲赫姆两人都想娶我为妻。先知(建议)说道:穆阿维叶穷困潦倒,艾卜•哲赫姆则会打老婆。”(《穆斯林圣训》)
犹太法典《台耳穆德》中提到责打妻子可以作为一种教育她的方法。○39丈夫责打妻子不必限定在诸如妻子有淫荡行为等极端情况,只要妻子不愿做家务,就允许丈夫责打她。而且,他不被限定轻打,他可以用鞭笞或断绝她的食物等方法迫使妻子顺服。○40
对于因丈夫行为有亏而造成的婚姻裂痕,《古兰经》提供了下面的建议:
“如有妇女,恐遭丈夫的鄙弃或疏远,那末,他们俩的和解是无罪的; 和解是更善的。”(《古兰经》4:128)
在这种情况下,妻子被建议寻求同丈夫和解(家属介入或不介入)。很明显的是,《古兰经》并没有建议妻子采取与丈夫分开睡和责打这两种方法。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可能是保护妻子,避免她由于这样做而遭到已经犯错的丈夫更为强烈的报复。如果发生这样的暴力行为,只会让妻子和婚姻陷于更糟糕的地步。
部分穆斯林学者建议:法庭可以代表妻子对丈夫采取这几种惩罚措施。这就是说,法庭首先训诫执拗的丈夫,然后禁止他与妻子同床,最后对他进行轻微责打。○41
综上所述,伊斯兰为挽救有问题和濒于破裂的婚姻,给予了穆斯林夫妇许多确实有效的建议。如果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是婚姻关系受到损伤,另一方被《古兰经》要求,应尽可能地采取有效措施来挽救这一神圣纽带。如果最后所有措施都无效的话,伊斯兰允许双方心平气和地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