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妻子的财产
三大宗教共同强调肯定婚姻及家庭生活的重要性,同时也认定丈夫是一家之主。然而,在对丈夫权限方面,三大宗教却又明显出现差异。不同于伊斯兰,犹太教及基督教传统上几乎将丈夫的领导权等同于对妻子的拥有权。
犹太教认为丈夫:丈夫拥有他的妻子就如同拥有他的奴隶一样。○19这种观念造就了在对待通奸的法律上的双重标准,以及丈夫有权废除妻子誓约的能力。这种观念还同时否定了妻子对她的财产或收入的支配权。只要一个犹太妇女一结婚,她对自己的财产及收入的支配权就完全丧失给丈夫了。犹太法学家们宣称,丈夫对妻子财产的权利是他拥有她的必然结果:“难道一个人完全拥有了一个女人,却不能拥有她的财产吗?”○20因此,婚姻能将最富有的女人变得一无所有。《台耳穆德》这样描述了妻子的经济地位:
“一个女人怎能拥有什么东西呢?当她归属于她丈夫的时候。丈夫所有的属于丈夫,妻子所有的也属于她的丈夫……她的收入,以及她在大街上碰巧捡到的东西,也都属于丈夫。家庭中的所有物件,哪怕是桌子上掉的面包屑,也都属于丈夫。如果她邀请一个客人到家中吃饭,那她就是偷盗了她的丈夫……”(《台耳穆德》San. 71a , Git. 62a)
事实上,犹太妇女的财产是吸引求婚者的重要因素。一个犹太家庭,在女儿出嫁之前,需要父亲从自己的财产中为女儿准备一份丰厚的嫁妆。这份嫁妆使女儿成了不受父亲欢迎的负担。在养育了女儿多年之后,父亲还必须为她的婚事提供一份厚礼。因此,在犹太家庭中,女孩成了毫无益处的累赘。○21这也正解释了为什么在古代犹太社会中,女儿出生时得不到庆贺的原因(参见第三章)。嫁妆成了一份送给新郎的结婚礼物,他对这份嫁妆有完全的拥有权,只是不能出卖;而新娘从结婚那一刻起,便丧失了对嫁妆的任何所有权。
不仅如此,结婚之后,妻子还会被要求工作,她的所有收入全归丈夫所有。如果她想要恢复自己的财产,只有两个途径:离婚或是丈夫死亡。如果妻子在丈夫之前逝世,丈夫完全继承她的财产;而如果丈夫先逝世,她只能得到自己结婚前的财产而不能继承丈夫的任何财产。
应该补充的一点是,结婚前,新郎也会被要求赠送一份聘礼给新娘。可只要一结婚,这份聘礼也重归丈夫所有。○22
基督教,一直跟随犹太教的传统直到近期。君士坦丁大帝之后的基督教罗马帝国中,无论是宗教势力还是世俗势力,都要求一份财产作为确认婚姻的条件,各家庭需要为他们的女儿提供一份可观的嫁妆。因此,男子通常希望早结婚,而女方家庭则尽量拖延女儿的婚事直到正常婚龄的末期。○23
根据教会法律,如果婚姻解除,只要女方没有通奸,她可以收回自己的嫁妆。这就是说,只要婚姻存在,她对自己的嫁妆就无任何要求的权利,那是属于她丈夫所有的。○24
在教法及民法的约束下,基督教欧洲和美洲的妇女丧失了对她们财产的权利,直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期。例如,英国一六三二年编辑出版的法律条款中明文规定:“丈夫的财产归丈夫所有,妻子的财产也归丈夫所有。”○25
一旦结婚,妻子不仅要丧失自己的财产,她甚至还将丧失自己的人格:她的任何行为都没有法律价值,她的丈夫可以废除她所进行的任何交易买卖;而与她订立合同的人也被认作为诈骗犯。
同时,妻子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也不能控告自己的丈夫。○26在法律上,对待已婚妇女就如同对待孩童一般。由于妻子是属于丈夫所有的,她因此丧失了她的财产、她的人身权利以及自己的姓氏。○27
伊斯兰,从公元七世纪产生开始,就已经赋予了已婚妇女独立的人格。
在伊斯兰中,新娘及其家庭没有义务为新郎准备赠礼;穆斯林家庭中的女孩也并非累赘。伊斯兰的妇女是尊严高贵的,她不需要准备赠礼以吸引求婚者。相反地,新郎必须给新娘交付聘礼。这份聘礼被认为是新娘的财产,无论是其丈夫或是家庭都无权分享或者掌管。在今天的
某些穆斯林社会中,新娘的聘礼是高达价值十多万美元的钻石。○28
妻子将一直拥有这份聘礼——即使是被丈夫休弃(离婚)也不例外。丈夫不能丝毫动用他给予妻子的这份聘礼,除非是妻子完全自愿和他分享。○29《古兰经》中明确地叙述这一情形:
“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做一份赠品,交给她们。 如果她们心甘愿情地把一部分聘仪让给你们,那末,你们可以乐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古兰经》4:4)
妻子的财产和收入归她自己完全支配,同时她自己以及孩子的生活费用由丈夫负担。○30无论妻子多么富裕,她也没有义务与丈夫一同负责家庭开销——除非是她自愿这样做。
此外,夫妻间彼此继承遗产。而且,伊斯兰的已婚妇女保留她自己独立合法的人身权利,以及自己的姓氏。○31
一位美国法官曾在评论穆斯林妇女的权利时这样说道:“一个穆斯林女性即使结婚十次,她的个性也不会被她的任何一个丈夫所消磨。她是拥有自己姓名与合法人权的光亮之星。”○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