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古今中外,追求社会和谐的理念源远流长,如在西方,“和谐”思想也源远流长。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提出“美德即和谐”的命题,柏拉图的“公正即和谐”,圣西门等空想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理想等。中国古代也有着丰富的“和谐”思想,如孔子的“和而不同”,孟子的“大同社会”,墨子的“爱无差等”,孙中山的“天下为公,世界大同”等。现阶段中共中央又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这里要强调的是,社会的和谐,离不开道德与法律的共同作用。
因为,从哲学的角度看,社会和谐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社会关系的和谐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而要实现此二者的和谐至少需要道德与法律的共同作用。道德靠人们的信仰、信念、宣传和教育的力量来维持,具有自律性的特点,其作用是“收心”;而法律则不同,它要靠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持,具有他律性的特点,其作用是“矩行”。道德与法律的统一,就能实现对人心灵的关怀与对规范关怀的统一,实现自律与他律的统一,从而比单纯地依靠道德,或单纯地依靠法律更利于社会关系的和谐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促进社会和谐。道德与法律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使社会走向和谐。
而《古兰经》中关于人性是善恶兼具的观点也是有利于社会和谐的。
首先,《古兰经》一方面讲,人性中具有善的一面。它说:“用贱水的精华创造他的子孙。”(32:8)“然后使他健全,并将他的精神吹在他的身体中,又为你们创造耳目心灵。”(32:9)可见人之所以具有善的一面是由于人具有许多其他动物所不曾具有的属性,并与其他动物区别开来。尤其人的理性与智慧,使人能够辨别是非善恶。“我确已为火狱而创造了许多精灵和人类,他们有心却不用去思维,他们有眼却不用去观察,他们有耳却不用去听闻。这等人好像牲畜一样,甚至比牲畜还要迷误。”(7:179)“他以智慧赋予他所意欲的人”(2:269);“有知识的与无知识的相等吗?惟有理智的人能觉悟。”(39:9)
另一方面它也认为,人性中又具有恶的一面,“人性是贪吝所支配的。”(4:128)“有许多人,必因自己的私欲,而无知地使别人迷误。”(6:119)“真主欲为你们阐明礼义,并指示你们先民的法程,且赦宥你们。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真主欲赦宥你们,而顺从私欲者,却欲你们违背真理。”(4:26-27)“如果他们不信这训辞,在他们背离之后,你或许为悲伤而自杀。”(18:6)
这里要说明的是,尽管《古兰经》认为人性善恶兼具,可它并不主张人去作恶,而是主张人应当戒恶,并争先行善。“各人都有自己所对的方向,故你们当争先为善。”(2:148)“他们劝善戒恶,争先行善;这等人是善人。”(3:114)“他命令他们行善,禁止他们作恶”(7:157)等。
总之,《古兰经》认为人性中既具有善的一面,也具有恶的一面,人是善恶兼具的。这种人性善恶观,之所以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在于它既利于道德的产生与实践,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的法律建设。
首先,《古兰经》关于人性善的看法,有利于道德的产生与实践。在社会生活中,个人意识到只有自己有意识地遵循被社会广泛认同的规范,社会才有秩序,才会和谐。而人性善的看法使道德的产生与实践有了可能。对此,孟子的认识很有代表性。“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乃所谓善也。若夫为不善,非才之罪也。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故曰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或相倍蓰而无算者,不能尽其才者也。”[4]这里孟子就认为,人性是善的,那么如果人按照自己的本性去做就可以有仁有义有礼有智。换言之,就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至于有些人成为无仁无义无礼无智的人,不能归罪于他的本性,这只是证明人没有按照自己的本性去做。可见,承认人性本是善的,能为人道德的产生与实践提供人性上的理论依据。同样《古兰经》认为,人性中也具有善的一面,而且人应对自己善的一面进行培养。“以灵魂及使它均衡,并启示他善恶者发誓,凡培养自己的性灵者,必定成功;凡戕害自己的性灵者,必定失败。”(91:9-10)从中可以看出,《古兰经》认为,人有善的一面,所以人应对其性灵进行积极的培养,而积极地行善无疑则是人对其性灵进行培养的最好方式。所以《古兰经》强调人应积极地行善,做一个善人。“各人都有自己所对的方向,故你们当争先为善。”(2:148)从上可以看出,《古兰经》的人性中具有善的一面的观点,强调人应对其性灵的培养,强调行善,都有利于道德的产生与实践。其次,《古兰经》关于人性恶的看法,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的法律建设。因为既然认为人性是恶的,或有恶的一面,那么就意味着人自身中具有一种否定性的倾向,它使人落后、消极,所以人不能仅仅只按照自己的本性去生活,否则就会导致人对人是狼的局面的出现。对此,就需要进行社会矫治。“如果我发现自己的生活不那么令人满意,在社会得到改造之前,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办法。”[5]而法律必然是这种社会矫治的有效办法之一。柏拉图对此有深刻的认识。他说:“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和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先考虑这些,然后才考虑到公正和善德。这样,人们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得他们本人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行。如果有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的行动,他们就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或秩序能比知识更有力量,理性不应该受任何东西的束缚,它应该是万事的主宰者,如果它真的名副其实,而且本质上是自由的话。但是我们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6]
同样,《古兰经》强调人性中具有恶的一面,使得法律的产生成为一种必然。它认为人性具有作恶的倾向,正因为这一点,一些人脱离了主的大道,不断犯罪,最终走上邪路。因此在它看来,有必要对人类社会进行外在的法律控制。所以不难理解,在《古兰经》里不仅可以看到许多道德律令,也能在它那里看到有许多具有法律性质的规范,而这些规范为以后伊斯兰法学的产生与完善奠定了基础。伊斯兰法学的产生与实践是引人瞩目的,它在伊斯兰世界起着对社会生活进行规范与控制的作用。如对穆斯林如何履行宗教义务,如何礼拜进行规范;对穆斯林婚姻的有效结合、无效结合、不正常的结合、婚姻的法律效力及离婚作出详细的规定;对合法的两性关系、穆斯林的赡养义务、聘礼,对穆斯林们的遗产继承进行规定;对私通、诬陷、酗酒、偷盗、抢劫及叛教等罪予以详细规定并作出判罚;对商业契约、买卖契约、债务契约、担保契约、雇佣契约及租赁契约等作出基本规定;对赠予与瓦克夫进行规定;对法院及审判程序作出规定;等。
可见,《古兰经》认为因为人性中具有善的一面,所以人完全可以依照自己的本性去过一种道德的生活;但人不能只依照自己的本性去生活,人还应该积极地遵循法律,因为人性中还具有恶的一面②。这样,它就将道德与法律统一起来,使穆斯林个人、群体乃至整个社会受到道德与法律的双重调节,而这往往就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总之,作为伊斯兰教的原典和信仰指南,《古兰经》对人性问题的认识具有相当的价值。它在人道德属性方面提出的观点有利于提升人类道德;在人欲望上提出的观点有利于增加社会财富;在人认识能力方面提出的观点有利于推动科学的发展;其关于人性既善又恶的看法,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同时,这也表明伊斯兰之所以在历史上能够改造、提升原来赌博、酗酒、抢劫、谋杀、部落仇杀、愚昧、落后的贝都因人及阿拉伯民族,进而使之创造出伟大的业绩,并成为一种具有世界影响的文明,与其人性观有极大的关系。伊斯兰的这种成功经验在人类对未来充满期待的今天,仍具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责任编辑:水峡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