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回教门
中国明代史籍对伊斯兰教的称谓。简称回回教、回教。明初随郑和下西洋的马欢在其所著《瀛涯胜览》中,对今南洋、西亚的一些国家宗教民俗进行描述时,多次出现“国中大半皆奉回回教门”、“国王国人皆奉回回教门”、“婚丧之礼悉遵回回教规”等语,为首次用“回回教门”称伊斯兰教。明嘉靖年间(1522~1566),郎瑛著《七修类稿》(卷18)中简称为“回回教”。元代以来,在汉文史籍及民间交往中,对来自西域的穆斯林,一般都称作“回回”,把他们信奉的伊斯兰称作“回教”,一些穆斯林也自称信奉“回教”,年长日久,广泛流传,“回教”遂成为社会俗称。195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关于伊斯兰教名称的通知》指出:“伊斯兰教是一种国际性宗教。伊斯兰教也是国际通用的名称”,并规定“今后对伊斯兰教一律不要使用‘回教’这个名称,应该称伊斯兰教”。 (罗万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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