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火车票身高标准调高10厘米 1.2-1.5米可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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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30 16:04:20 【来源:扬子晚报】 点击:


     关于公布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内容的通知

     铁运〔2010〕190号

 各铁路局:

     为适应铁路旅客运输发展,决定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各铁路局要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规章修改内容,并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将本次主要修改内容摘编后在车站、列车等场所进行公告。

     一、《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修改内容

     1.第三条:“铁路旅客运输专刊”改为“铁路客货运输专刊”。

     2.第五条“等级”前增加三款:

     “直达票:从发站至到站不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通票:从发站至到站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改签:旅客变更乘车日期、车次、席(铺)位时需办理的签证手续。”

     3.第九条旅客的基本义务:

     (1)第1项“支付运输费用”后增加“,当场核对票、款,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

     (2)增加一项为第4项,“4.对所造成铁路或者其他旅客的损失予以赔偿。”

     4.第十二条第二款改为:“附加票是客票的补充部分,可以与客票合并发售,但除儿童外不能单独使用。”

     5.第十七条改为:“旅客购买卧铺票时,卧铺票的到站、座别必须与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但对持通票的旅客,卧铺票只发售到中转站。”

     6.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1.1米”改为“1.2米”,“1.4米”改为“1.5米”。

     7.第二十条第四款后增加三项:

     “4.学生证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的。

     5.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的。

     6.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不能识别或者与学生证记载不一致的。”

     8.第二十一条改为: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伤致残的军人(以下简称伤残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享受半价的软座、硬座客票和附加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铁路运输企业有权进行核对。”

     9.第二十五条改为:
“直达票当日当次有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全程在铁路运输企业管内运行的动车组列车车票有效期由企业自定。

     (2)有效期有不同规定的其他票种。

     通票的有效期按乘车里程计算:1000千米为2日,超过1000千米的,每增加1000千米增加1日,不足1000千米的尾数按1日计算;自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最后一日的24时止。”

     10.第二十六条:“车票”、“客票”均改为“通票”,“因病”改为“因病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删除第二款“动车组列车车票只办理改签,不办理有效期延长。”

     11.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车站应当在开车前提前停止检票,但应当在本站营业场所通告停止检票的提前时间。”

     12.删除第二十八条,原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

     13.原第三十条改为:

     “第二十九条旅客须按票面载明的日期、车次、席别乘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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