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关于重申回族职工三大节日放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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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8 19:07:16 【来源:阜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点击:

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49号令《安徽省民族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和《安徽省民委关于重申回族职工三大节日放假问题的通知》(皖族〔1996〕1号)要求。

     1.开斋节(亦称尔代节),各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和企事业单位的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包括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乌孜别克族、柯尔克孜族、保安族、撒拉族、东乡族十个少数民族)职工均放假一天,工资照发。企事业单位如因生产、工作需要自愿加班者,应发给加班费或调休。

     2.古尔邦(宰牲节)和圣纪两个节日不放假,但可允许请假过节,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责任编辑 :奥斯玛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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