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时、因情况因地制宜
这就是考证的,许多学者通过实践成为实学家们,他们主张的判例(法塔瓦)随着时间、地点、情况、传统习惯以及其它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这是一项著名的原则,安拉已赐予我们去实践,一些来自高贵的《古兰经》、尊贵的圣行、圣门弟子们的引导及众伊玛目的实践,证据对其加以说明。我们看到圣门弟子们所承认的一些律例,在圣人时代并不存在,而因时、因地的变化需要一一解决它。
因地制宜的五大例证
例一:欧麦尔拒绝在两次战役大捷中,给伊拉克人分配战利品。这种做法相反于圣人(愿主福安之)在海白尔战役中的做法。
例二:因担心思想分裂而书写奥斯曼定本,让人们统统采取这种版本,焚烧其余的所有版本。
例三:阿里要求手工艺人赔偿,当人们手中的财富丧失,与前人的作法相反,那是由于人们改变了,有人担心人们的钱财遭受侵害。当有人对此质疑时,阿里(愿主喜之)说:“舍此不能改善人们。”
①我们看到伊玛目和他们的弟子们与他们的老师意见不同,那是由于他们的时代,不同于先师们的时代,这是法学史所明确记载的。
例四:对艾布·哈尼法与其两位高足艾布·优素福与穆罕默德之间部分的分歧。有人说:那是时代的不同,并非证据的不同。
例五:马立克学派的伊玛目、著名《使命》的作者伊本·艾布宰德·盖鲁瓦尼养警犬(看家狗),相反了伊玛目·马立克的主张,许多人认为这是可憎的行为。当有人谴责他违背学派、违背伊玛目的主张时,他说:“假如马立克生活在我们这个时代,他定会养猛狮!”
艾布·哈尼法的例证
同样根据地点的变化及对其形成意见、确定律例的影响也有多种答案,它就是法学家们所承认的伊斯兰家园的一些律例,如:战争、缔结地区和约的另外的律例,以至于艾布·哈尼法允许在非伊斯兰地区,签订腐败的合同,如:吃利息,只要双方满意,没有欺骗和隐瞒。
律例随情况而变化
那也就是法学家们所承认的:谁因故否认众所周知的主命或禁令,他被断为叛教,除非他出自人迹罕至的,远离伊斯兰地区和知识的领域遥不可及,因其游牧生活而有托辞。那么,伊斯兰会给他一次学习和承认的机会。答案的多种多样,律例随情况的变化而变化,无论那是个人的情况还是集体的情况,我们发现有很多例证和各种不同的律例,因此穆斯林必须宽容。
-注释
匠人要对人们的寄存物作担保,即丢失或做坏时要赔偿。这是后来法学原理中总结的一项“公益(麦斯莱哈)”原则,部分人对此持有异议。
(责任编辑:深谷幽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