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伦理的现代价值——一种和谐社会的道德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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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9 22:24:07 【来源:】 点击:


3、人与社会、自然之间的关系
    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主要关系,个人是社会的成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是个人与社会、个人与自然的“平衡”关系。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应该在现实社会中尽自己的所能职责,使个人与社会、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发展。人们相互的社会交往涉及不同利益,不免发生争议与冲突。为维护社会生活有条不紊的运转,作为调整穆斯林社会关系的伊斯兰教法,把社会关系中的各种权利和义务以“法”的形式予以规范,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逐渐法律化和程序化。

    在穆斯林的人际和集体观念中,个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也不能危及集体的利益。“如果一个人未履行对安拉的义务,他还可能被饶恕;但如果他未履行对他人的义务,则不会被饶恕。”个人自由与社会制约必须统一,无限的个人自由必然导致对他人自由的剥夺。在穆斯林社会中,个人所扮演的角色和社会所扮演的角色是相互补充、相互依存的。伊斯兰教认为,在真实或现实的集体与个人、真实或现实的集体之间应该遵循伊斯兰教原则,即强调“人人平等”,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符合穆斯林大众利益的事亦是符合教法规定的”;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要顾全大局,要以集体利益为重,在必要的情况下,个人应当为集体利益放弃个人利益甚至为之献身同时,集体必须尽力保障个人正当利益的满足,促进个人价值的实现,并力求使个人的个性和才能得到充分发展。大集体与小集体之间也应该遵循同样的原则。这一原则强调,从根本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是统一的,二者是相辅相成、辨证发展的。

    在处理好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同时,穆斯林从伊斯兰自然伦理原则出发,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首先,注重人与自然整体和谐。穆斯林认为,真主是“养育宇宙万物的主”,人类与万物均源于真主且要复归于真主,真主安排人与自然万物各得其所、保持平衡。正如《古兰经》所言:“你在至仁主的所造物中,不能看出一点参差”(67:3),“他创造万物,并使各物匀称”(87:2),“我延伸了大地,并在大地上安放很多山丘,使万物保持生态平衡地发育”(15:19)。而在一个和谐统一的宇宙生态系统中,自然万物均有其独特的地位与价值,它们都是真主的杰作,是真主存在的伟大见证,以和谐有序的形态体现着真主的意志及完美的创造性。

     其次,爱护天际间的一切生物。穆斯林遵循《古兰经》“真主是天地万物的主,是至仁的主”(78:37)的教导,认为万物与人类一样“都是在真主普慈之爱哺育下茁壮成长的,见一物就是见真主,伤一物就是伤真主”。因此,他们珍惜、尊重、爱护自然万物,因为尊重万物就是尊重真主。穆罕默德要人们“爱护一切生物”,认为“任何一个穆斯林若栽树或种田而后被飞禽或人、畜所食,被食部分即是他的施舍”。同时,《古兰经》也警示人们:“图谋不轨,蹂躏禾稼,伤害牲畜”(2:205)都是令真主不悦的恶行,应加以禁止。另外,穆斯林根据伊斯兰教提倡的“在受戒期间,或在禁地境内不要猎取飞禽走兽”(5:1)的精神,规定在斋戒期间不准打猎,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鸟兽的社会生态效应。

    再次,理想的“乐园”生态环境。在乐园里,行善的人“听不到恶言和谎话” (56:25) ,“他们享受无刺的酸枣树,结实累累的[香蕉]树;漫漫的树荫;泛泛的流水;丰富的水果”(56:28~32),“敬畏的人们,必定在树荫之下,清泉之滨,享受他们爱吃的水果”(77:41—42)。这种“生态理想世界”极大地调动了广大穆斯林创造和谐生态景观的热情,为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提供了理想的典范。
最后,伊斯兰教法还规定穆斯林归真后实行土葬,遗体不用棺木,并从速从俭。这样,一方面避免了伐木为棺、破坏森林,任意糟蹋环境的行为;另一方面尸体掩埋腐化,十分符合现代生态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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