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伦理的现代价值——一种和谐社会的道德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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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9 22:24:07 【来源:】 点击:


    无论是“信道行善”、“谨守拜功”、“完纳天课”(《古兰经》第二章等处)等基本性宗教规范,还是诸如孝敬父母、优待亲戚、怜恤孤儿或勿因贫穷难养而杀害自己的儿女、救济贫民、亲爱近邻、远邻和伴侣、热情款待客人或勿杀人(陈非基于特殊的正义要求)、宽待奴仆、持守纯洁或勿奸淫、履行诺言、公平买卖、谦卑勿傲、尊重自然……等等 (参见《古兰经》各章,尤其是第四章和第十七章)要求。其所要表达的伦理价值取向就是“赏善罚恶”,用“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体现伦理道德的内涵。

⑶、善恶报应
     任何一种宗教传统,其在教义上对信仰者的要求都具备了明显的伦理特征,即宗教所提倡的扬善抑恶本身就是伦理道德的内涵。所以我们说,在教义教法中许多内容都是与社会伦理密切相关的,甚至有些本身就是伦理道德规则。善恶报应也就是因必有果、行必有酬。伊斯兰教的善恶报应说主张一切“微如芥子”(21:47)、小如“蚂蚁”(99:8)的行为都要有报酬。在“末日审判”之际,一切行为都会得到相应的赏罚,行善者进入天堂,作恶多端者罚入火狱。

     行善是伊斯兰教一种主要的社会主张和伦理主张。在《古兰经》的伦理思想中,行善与否直接与人们能否获得两世幸福相关,也关系着人们能否得到真主的喜爱。《古兰经》中指出:“真主的确喜爱行善的人” (2:195),“自愿行善者,必获得更多的善报” (2:184)。此外,行善还被认为“能消除恶行”(11:114)。《古兰经》反复强调认主独一是最大的善行,顺从真主且虔敬行善者必进天园(2:195,51:15—19)。以物配主是不可饶恕的大罪,是最可恶的恶行,偶像崇拜者必定被罚入火狱(4:48)。做善事,不做恶事,这是一个虔敬者应有的德性,是忠诚于真主的表现(4:125,31:22,6:160)。善行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就是:履行拜功,为主道而奋斗(8:60,29:69);孝敬父母、善待近亲、和睦邻里、怜恤孤儿、款待旅客、宽待奴仆(51:15~19,57:7,64:16,17:23—24,4:36);以自己的善行对待他人的恶意(41:34),以明智宽恕的态度忍受他人的无端伤害(64:14),消除人们之间的仇视,代之以和睦。“凡善功的分量重的,都是成功的;凡善功的分量轻的,都是亏损的”(23:102——103)。“行一件善事的人,将得到十倍的报酬;做一件恶事的人,只受同样的惩罚”(6:160)行善不仅可以赎罪,行善者获取的报酬远远大于作恶的人。行善,并不仅仅是“施恩于人”,善行包括各种善的和能够提高人类价值、矫正人们性灵的一切行为。行善多少与否直接与人们获得两世幸福的多少相关(2:195,7:56,2:184,17:7)。对于穆斯林伦理道德的基本取向而言,行善戒恶是通向真理之路,也是最终的目标。

     两世幸福说是与行善戒恶紧密相连的一种伦理学说。大家都知道,先知曾说:“你们注重今世生活,犹如要永生一般;你们重视后世生活,犹如即将逝去”。穆斯林传统道德倡导两世吉庆的幸福观,在鼓励人们追求来世幸福的同时,也鼓励对现世生活与幸福的追求,反对脱离现世,贪图享乐、不思进取等。既要追求来世的幸福,也不放弃现世的享受,为后世而履行“五功”,行善施恩是善行,同时为今世的生活享受而奔波、奋斗、劳作也是善行。只注重后世功修而忽略或放弃对现世家庭、社会应尽的义务,或整日沉溺于现世的物质享受,轻视或放弃后世的精神追求,都不符合穆斯林道德的两世吉庆的幸福观。只有两世兼顾、获得两世的吉庆和幸福才是至正之道,坚决反对禁欲主义和悲观厌世主义。因此,道德既不否定人们对现世物质生活的享受,也不否定对后世的精神追求。两世幸福说使穆斯林更加努力地的为现世辛勤耕耘,奋斗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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